中国政治制度史 第五章 明清的政治制度 第九节 明代宦官机关和特种镇压部门以及清代国家机关制度中所体现的民族歧视政策

  2019-04-09 22:57 

一、明代的宦官机关

明代设有庞大的宦官机关系统,即所谓12 监4 司8 局等24 衙门。这24衙门均设有提督太监、掌印太监等作领导,最多时曾统率10 多万宦官。

按照原来的规定,这24 衙门主要只是在皇帝周围服役、为其生活服务的部门。但事实上,明代的宦官已经发展成为极其重要的政治势力,不但掌管了宫廷内有关饮食起居的工作、还控制了全国的军政重务。24 衙门之一的司礼监最重要的本职不过是"掌章奏文书,照阁票批朱",本来只应是根据皇帝的旨意做一些书写的工作,可是,到后来,司礼监的秉笔太监竟然实际上拥有对内阁所拟谕旨的最后判定权,后期的皇帝一般是所之任之,不加干涉,于是,司礼监便事实上变成内阁的领导,是皇帝的代表了,因为它所批示的文件是以谕旨的形式来下达的,内阁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只有执行的义务,而没有表示异同的权利。此外,历朝不少著名的宦官如王振、汪直、刘瑾、魏忠贤等还往往直接主持阁议,直接指挥内阁以及各部院的活动,对一切行政兴革都有裁定之权。当时,一切"军营厂狱,矿关采办,无一不以宦官领之"①。各地有镇守太监以驾驭地方官,军队中有监军太监以监视将领,重大司法案件必须由太监来"听讼"、"会审"..。从很大意义上说,宦官已经侵夺了正规国家机关绝大部分的事权。

造成这种不正常现象的原因是很复杂的,主要是由于皇帝专政,但又害怕大臣将领和自己争权,害怕无法严密控制正规国家机关和职官的活动,不敢依靠他们,转而依靠在自己身边的宦官,以为宦官比较听话驯服,可以利用来处理事务和监视国家机关的活动,以保护自己的统治权益不受损害。所以,统治集团内部的尖锐矛盾、互相猜疑,皇帝对自己统治力量的缺乏信心,是造成宦官掌权的主因。

宦官差不多都通过掌握特种镇压部门来巩固自己的权势,凶狠地打击反对自己的势力和镇压人民。

二、明代的锦衣卫和东西厂

明代最重要的特种镇压部门是锦衣卫和东西厂,合称厂卫。锦衣卫本来是直属皇帝的亲卫军,不属都督府,它一方面负责侍卫皇帝、掌管仪仗的工作,另一方面,又经常直接根据皇帝的命令侦察官民的"不轨妖言",可以不经过外廷法定的手续逮捕和审问官民人等。

锦衣卫设有南北两个镇抚司,南镇抚司掌管本卫的法纪、军籍,北镇抚司就是专门干特种镇压工作的,即所谓"专理诏狱"。诏狱,也叫锦衣狱,是由锦衣卫掌管的特种监狱,威权很大。北司置有大批专司伺察逮捕用刑的旗校,据说最多时达到十五六万人。锦衣卫对抓来的人严刑迫供,锻炼成狱,有些便自行处理,有些即或移送给司法机关,但法司对成案也"无敢擅改一① 《历代职官表》卷38。

字"①。

皇帝还怕锦衣卫可能会徇情面,或执行意旨不够坚决,又另外设立东厂和西厂。东厂是在永乐十八年(公元1420 年)设立的,它是明代威权最大的一个负责侦缉和刑狱的特种镇压机关。东厂完全由最亲信的宦官来主持,一般是由司札监的掌印太监监领,称提督东厂,直接受皇帝指挥。如果说锦衣卫是内廷的侦察机关,有权侦察一切官民,那么东厂除此以外,还可以侦察锦衣卫。到成化十三年(公元1477 年),明宪宗朱见深曾经委派汪直设立过西厂,性质和活动大约和东厂差不多,但存在时间较短。

武宗朱厚照正德九年(公元1514 年)曾一度恢复,不久又撤销了。与此同时,刘瑾曾设立过内行厂,目的是一方面继续驱使东厂、锦衣卫这一批爪牙,另一方面又以另一批爪牙来监视侦察他们,使内行厂与东西厂之间、厂卫之间互相勾结配合但又互相钳制,谁也不能单独掌握特种镇压的全权。

三、清代国家机关制度中所体现的民族歧视政策

清朝是由满族贵族为首勾结汉族的官僚地主组成的封建政权。在这个政权中,满族贵族占着绝对的控制地位,他们对于汉族官僚地主是既利用但又严加防范,既勾结但又诸多限制,这在当时国家机关的活动中有着明显的反映。

为保证本族贵族在政权中的优异地位,为达到切实掌握国家统治机器的目的,清王朝规定在国家机关中实行按民族分配一定官缺的办法。也就是说把全国的重要官职分别定为宗室缺、满洲缺、蒙古缺、汉军缺、汉缺等多种,其中又以满缺汉缺为主,按缺补授。各族所得的官缺不一,所处的地位也是不平等的。按缺任官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在国家机关内对统治集团的各个部分作适当的安排;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使满族以文化经济比较落后的少数民族攫取全国半数以上的重要官缺,使这种特殊权益制度化合法化。他们操纵了政权的重要部门和机关中的重要职位,当然是有利于保持和不断加强其作为统治民族的地位的。当时规定,不少重要官职只能由满人担任,清初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成员完全是满洲贵族,各部尚书也不用汉人,负责高级军政领导工作的总督、巡抚也大半由满人或大汉奸担任,只有在所谓"承平无事"之时或贫僻边远冗散之缺才会委任汉官负责。中叶以后,由于清王朝实际统治威力的下降,不得不较多的依靠汉官为自己卖力,对这种情况才被迫作了一些改变,但还是有极大的保留。如皇族机关宗人府委任官佐可以完全不受吏部的管辖,是一个特等衙门;理藩院的"堂官"始终不得委用汉官,盛京五部自侍郎以下俱为满缺;甚至奉天府府尹及奉天、锦州、山海关、吉林、热河、山西、归绥等道的负责官职也全由满人担任。满人任官竟然还有明文规定的最低标准,"旗员不应作""省驿丞、典史等杂职"①。地方的州县官绝大多数均由汉人担任,则无非是为了"以汉治汉",而且一州一县的行政官对全国政局的关系也是不大的。为了监视各机关的活动,在最重要的部门一般都规定了满、汉复职的制度,如内阁大学士有满汉各2 人,协办大学士满汉各1 人,各部尚书满汉各1 人,侍郎满汉各2 人,等等。但在担任同一职① 《明史》卷189《孙磐传》。

① 《雍正上谕》,雍正五年十二月。

务的官吏中,待遇也是不平等的,如清初规定,同是内阁大学士,满员一品,汉员二品;学士,满员二品,汉员三品,六部尚书,满员一品,汉员二品;侍郎,满员及汉军二品,汉员三品。这个制度后来有所改变,逐渐划一过来,因为清统治者觉得在这些方面不宜太露形迹,不宜在官品等级上过分分出畛域,令汉官寒心。但是事实上,在同一衙门之中,重要政事都要由满官决定,设有满汉复职的机关满官的权力也大于汉官。以升迁来说,汉员绝大多数都是淹滞官场,不易得到提拔,极少数能爬上去当大学土(雍正以后是军机大臣)、尚书、侍郎、督、抚的,差不多都是齿摇发秃,到了衰老不堪的年纪;而满员则有格外的保举升迁,大量世职世爵,往往二三十岁就任军政大员。

以所谓正途出身的翰林为例,汉员成进士当翰林,往往要当编修检讨等小官一二十年才能升赞善,当时人戏称之为"编白头"、"金不换"(因为编修、检讨等都是七品官,戴金顶帽);而满人得成进士入翰林的,往往便被视为"宝贝",一二年便可以升为赞善、侍讲等职,并以此为出身,担任其他重要职务。这些都说明清王朝在国家机关制度上是采取过相当明显的民族歧视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