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教学案例(三)法国诉土耳其的荷花号案

  2017-02-06 21:50 

教学案例(三)

法国诉土耳其的荷花号案
(the lotus case)

基本案情
1926年8月2日,法国荷花号船与土耳其的一艘船在公海上发生碰撞,导致土耳其船沉没,8人死亡。法国荷花号在第二天到达君土坦丁堡,土耳其当局依据土耳其法律对此事件进行调查,君士坦丁堡刑事法院于9月26日对荷花号上负责隙望的法国官员戴蒙上尉进行了刑事审讯,并判处拘留8天和22镑的罚款。
法国政府对此提出外交抗议,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讯戴蒙,因为碰撞发    生在公海,荷花号船员应由船旗国审理。土耳其法院认为,根据土耳其刑法第6条规定,外国人在外国作出侵害土耳其或其国民的罪行时,按土耳其法律规定该受处罚,当此人在土耳其被捕时就要受土耳其法律惩罚。1926年10月12日,两国签订特别协议,同意将争端递交国际常设法院解决。
在诉讼中,法国认为:(1)国际法不允许一个国家单纯以受害者具有其国籍为理由对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2)国际法承认船旗国对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一切事情有排他的管辖权;(3)上述原则特别适用于碰撞事件。国际常设法院在诉讼中驳回了法国的上述主张,最后判定土耳其的行为没有违背国际法。
评析
本案是一个涉及国家的保护性管辖权的典型案例。
一般来说,国家的属地管辖权只限于国家的领土范围,国家的属人管辖权只限于本国国民。对于外国人在外国的行为,国家本来是无管辖权的,但为了保护国家的重大利益,对于外国人在外国所作而危害到该国利益的行为,国家也有权管辖,这就是国际法上的保护性管辖。
在本案中,尽管荷花号船员戴蒙的行为是发生在公海上,但由于其行为危害了土耳其的国民和财产的利益,因此,土耳其法院对此行使保护性管辖权,这在国际法上是不应该引起争议的。1887年墨西哥法院审理的卡丁案和1897年常设仲裁法院的哥斯达黎加号案,对国家的保护性管辖都持支持的观点,并对此问题都作了详细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