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重点与难点复习笔记 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7-03-16 16:23 

1H431031  特种设备的规定范围

1、特种设备安全法适用范围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陛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2、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

3、锅炉

1)含义: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

2)范围规定: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4、压力容器

1)含义: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2)范围规定: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5、压力管道

1)含义: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2)范围规定: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6、电梯

1)含义: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

2)范围规定: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7、起重机械

1)含义: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

2)范围规定: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8、压力容器的分类

按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分类。分为:

(1)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压力容器。如反应器、反应釜、分解塔、合成塔、蒸球等。

(2)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的压力容器。如管壳式余热锅炉、热交换器、冷却器、冷凝器、加热器、预热锅、蒸锅等。

(3)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衡缓冲和气体净化分离等的压力容器。如分离器、过滤器、吸收塔、汽提塔、除氧器等;

(4)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主要是用于储存、盛装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介质的压力容器。

按压力容器类别划分,分为:

I类压力容器、Ⅱ类压力容器、Ⅲ类压力容器。压力容器的类别,根据介质特性或介质危害性(用介质毒性程度和爆炸危害程度表示)、设计压力P(单位MPa)和容积V(单位L)等因素划分。现行压力容器规范规定,压力容器类别应在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注明。例如:

(1) I类压力容器:低压容器。

(2)Ⅱ类压力容器 中压容器;低压容器:极度和高度毒性介质的低压容器;易燃或中度毒性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低压搪玻璃容器。

(3) III类压力容器

1)高压容器;  2)超高压容器;  3)中压容器:极度和高度毒性介质的中压容器;易燃或中度毒性介质且P·V≥10MPa·m³的中压储存容器;易燃或中度毒性介质且P·V≥0.5MPa·m³的中压反应容器;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中压搪玻璃容器;   4)低压容器:极度和高度毒性介质且P·V≥0.2MPa·m³的低压容器;  5)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抗拉强度下限σb≥540MPa);  6)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  7)球形容器(容积V≥50m³);  8)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V≥5m³)。

9、压力管道分类

压力管道划分为长输(油气)管道(GA类)、公用管道(GB类)、工业管道(GC类)、动力管道(GD类)。

工业管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划分为GC1级、GC2级、GC3级。压力管道等级应在压力管道设计文件中注明。

GC1级

1) 输送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和工作温度高于其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的液体介质的管道;

2) 输送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者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的管道,并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3) 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p≥10.0MPa,或者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高于或等于400℃的管道。

GC3级:输送无毒、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高于-20℃、但是不高于185℃的工业管道。

1H431032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的许可制度

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许可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2、压力容器安装许可

压力容器安装(即压力容器整体就位和整体移位安装)许可: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1级(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允许从事压力容器安装工作,以及压力容器改造、修理工作。压力容器安装的许可由压力容器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1级许可资格的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2级许可资格的单位,允许从事压力容器的修理工作。

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可以从事相应制造许可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安装工作;

取得GC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或者取得2级(含2级)以上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可以从事l级许可资格中的压力容器安装工作,不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资格。

3、电梯安装许可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企业承担自己制造电梯的安装业务时,应当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4、特种设备的开工许可

1)书面告知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压力管道安装。安装单位应当在压力管道安装施工(含试安装)前履行告之手续。承担跨省长输管道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履行告之手续;承担省内跨市长输管道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告之手续;其他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告之手续。

书面告知应提交的材料包括:《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施工单位及人员资格证件;施工组织与技术方案(包括项目相关责任人员任命、责任人员到岗质控点位图);工程合同;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约请书;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资质证件。

1H431033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

1、监督检验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监督检验属于强制性的法定检验,是指在特种设备制造或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中,在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的主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验的依据),对上述过程(监督检验的对象)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安全技术规范”指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安全法还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特种设备制造过程和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监督检验的程序

锅炉安装监检包括对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监检员根据《监检大纲》要求进行核查、现场监督或实物检查等监检工作,并在锅炉安装单位提供的见证文件(检查报告、记录表、卡等)答字确认。

监检过程中,监检人员进行记录,并根据记录填写《监检项目表》。监检机构或人员在监检中发现安装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一般问题向安装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严重问题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安装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

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权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2)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4)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5)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