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制度史 第二章 秦汉魏晋南北朝的政治制度 第四节 地方行政体制

  2019-02-20 22:21 

一、地方行政区划

为实现对全国的管理,把全国分成若干区域,进行分级管理,这是行使中央统治权的重要形式之一。行政区划由大及小的层层划分是国家制度日益完善的表现。

(一)州

州,据说是早在颛顼甚至伏羲、黄帝时期便已创建起来。州字的本义是"水中可居者",是指古人择水边高地居住而形成的村落,后扩大为国邑的名称。《尚书·禹贡》说,禹在位时已分为冀、充、青、徐、扬、荆、豫、梁、雍九州,是根据自然区域实行贡赋的制度。商、周、秦、汉仍有州名,但尚未作为行政区划。汉武帝设13 部(州)为监察区划,是受古九州制的影响。东汉时,13 州为司隶、豫、冀、充、徐、青、荆、扬、益、凉、并、幽、交州。东汉未年,这些州的刺史(州牧)拥兵自重,相继成为割据一方的势力。为了防止外重内轻,限制地方势力的膨胀,魏晋南北朝时不断分州析郡,州的数目逐渐增多。西晋时有19 个州,至南北朝末期,南陈有42 个州,北周更激增到211 个州'南北合计竟有253 个州。

(二)郡

郡是在春秋末期的晋国首先出现的,设在新扩拓的国土上,面积较大,地位较低。随着社会的发展,郡的地位提高,成为最大的地方区划。秦统一后,将全国划分为36 郡,后又扩展到40 余郡。"汉兴,以其郡太大,稍复开置,又立诸侯王国。武帝广开三边。故自高祖增二十六,文、景各六,武帝二十八,昭帝一,讫于孝平,凡郡(83 个)国(20 个)一百三"①。东汉有郡国105 个。魏晋以后郡数增多,西晋时有173 个郡,至南北朝未年,北周有508 个郡,南陈有109 个郡,南北合计竟达617 个郡。这时的实际疆域比汉代为小,而郡数却递增好几倍。

(三)县

县在春秋时地位比郡高,战国时则成为郡下的区划,秦确立郡统县制度后,县的地域区划就相对稳定。西汉有县、道、侯国、邑1587 个,东汉有① 《汉书》卷28 上《地理志序》。

1180 个,至南北朝后期,南陈有县438 个,北周有县1124 个,南北合计有1562 个县,其变化不大。

道设置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侯国是诸侯的封国,邑是公主所食的汤沐地,其地位和治理形式与县基本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

二、地方行政官吏的设置和职权

地方行政官吏的地位,主要根据所在的地理位置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在首都地区的地位最高,在繁华紧要地区的次之,在中原地区的又次之,在沿边和荒远地区的地位最低,当然,影响其地位的还有防务、人口、物产和提供赋役的能力等诸因素。至南北朝时,根据其重要性,将地方州、郡、县划分为三等九级②。由于地位的不同,长官的级别和官府僚属设置的多寡也有不同。

(一)州的主要长官及官府机构设置

东汉时,州成为最高一级的地方行政区划,原为监察区长官的刺史便成为最高的地方行政长官。黄巾起义爆发后,刺史典领郡兵进行镇压,为提高刺史的地位而将其改称州牧,同时又加监军、将军名号,从而使这些人合法地拥有一州的军事、行政、财政和司法大权,不断发展自己的势力,甚至兼并他州,成为割据一方的实际统治者。魏晋南北朝时,因世家大族势力雄厚,在这方面非但没有进行整顿,而且使刺史兼军职制度化,不兼军职的刺史被称为"单车",意味着其地位和权力均不足观。

由于刺史身兼将军或都督等军职,其府属机构渐次形成为军事和行政两套班子。

州府机关的行政组织,东汉时已初具规模,设有别驾、治中、都官等从事史以及主簿、门亭长等书佐①。魏晋时期变化不大,只是分工更加细密,逐渐形成三个支系。一是别驾,"主吏及选举事"②,"分掌诸曹,兵、贼、仓、户、水、铠之属"③,"其任居刺史之半"④,地位最为重要,是刺史的重要助手。二是治中,"主众曹文书事"⑤,统领州府机关诸曹的文书,与别驾构成相互制衡之势。二是主簿,主管刺史府的节杖文书,内传外宣,为喉舌耳目,统领门亭长、录事、记室等文秘承送机构。三个支系各有所属吏员,既有一定的分工,又相互制约,共同管理州府的行政事务。

加将军名号、位如"八公"而又将兵的州刺史,可以开府,设长史、司马和西、东、户、贼、兵铠、士、营军、刺奸、帐下督等曹掾史,以及主簿,阁下记室、记室、舍人、门令史等⑥,这些官吏也是依辅佐、政务、文书的分工而设置的。

军、政两套组织统归一人指挥,必然造成令出一处而政行两端。然而,② 即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

① 参见《续汉书志》卷27《百宫志》。

②③ 《宋书》卷40《百宫志》。

④ 《太平御览》卷263 引庾亮《答郭逊书》。

⑤ 《宋书》卷40《百官志》。

⑥ 参见《晋书》卷24《职官志》。

这种制度却在南北朝时得以确立。取消了单车刺史,使刺史身兼军政两职制度化。如北齐的刺史均置府,有长史、司马以及录事等参军事、行参军为府属员,有别驾、治中、主簿、诸曹椽史等为州属员;还规定上上州刺史府属和州属官佐吏员额为393 人,依次每等减51 和50 人,每级减10 人,至下下州刺史为222 人①。这样就使军、政两套组织因定下来,确定了州一级军、政组织的规模。

州的僚属官佐一般由长官自行委任,但由于别驾、治中、长史、司马等职重位尊,这些重要的僚属往往由中央委任,意在牵制和分散地方的势力。

(二)郡的主要长官及官府机构设置

秦在郡设郡守作为一郡的最高行政长官,掌管全郡事务,设郡尉以辅佐郡守,分管军事;置郡监以掌监察,是中央设在地方上的耳日。他们都直接受中央政府的节制,由皇帝直接控制。即所谓"秦变封建为郡县,恐其权重,故每郡但置一监一守一尉,此上别无统治之者"②。

汉代郡国并行,郡设守(太守)③、国设相,为郡国的最高行政长官。另在郡设尉(都尉)、国设中尉,协助守、相分管军事。郡不再设固定的监察官员,只是由中央不定期地派遣御史、丞相史等到郡视察。汉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 年),初分天下为13 部(州),每部(州)置刺史:人,以巡察郡国。在州成为一级地方行政区划以前,刺史负责郡的监察工作。

东汉时,"省诸郡都尉,并职太守"④,只是有战事时才临时设置都尉。

这样郡的主要长官只有太守1 人,另设丞(边戍郡为长史)为太守的副职,辅助太守处理政务。太守和丞都由中央委派。这种制度为魏晋南北朝所因循,只是封国的长官改为"内史",职权地位与太守相同。

秦汉的郡府直接对中央负责,因此郡府组织比较庞大,府属称为椽史,"分曹治事",这些曹大体相当于现代国家机关的科室①。

魏晋时,郡守多兼军职,郡府与州一样设有军、政两套组织。东晋南北朝时,由于析郡过多,郡的辖地缩小,辖户减少。分郡达五六百,无论地位还是作用,都不能像以前那样重要。由于军权集中,太守虽兼军职,但都是州的属将,不够置府的资格,所以郡中仅设有一套组织。如北齐的上上郡太守,"属官有丞,中正,光迎功曹,光迎主簿,功曹,主簿,五官,省事,录事,及西曹、户曹、金曹、租曹、兵曹、集曹等掾佐,太学博士、助教、太学生,市长,仓督等员"②,合计属官佐吏212 人,二、三等各减45 和40① 参见《隋书》卷27《百宫志中》。

② 《汉书》卷19 上《百宫表》王鸣盛《补注》。

③ 首都所在地的郡长官称"尹",以后各代相同。

④ 《续汉书志》卷28《百官志》。

① 参见严耕望:《秦汉地方行政制度》,1961 年台北版,第2 章《郡府组织》,曾繁康:《中国政治制度史》,1979 年台北版,第139-141 页。以上两书认为,秦汉郡国守、相之下属员除都尉、丞、长史为武职,功曹史、五官掾、督邮为文职以外,主簿是办公厅主任,秘书为主记室、录事、奏曹,财务为少府史,侍卫为门下督、门下贼曹、府门亭长,谋士为议曹,勤杂为门下掾、史、书佐、干、小史,以上为郡府办公厅建置。此外,还有主管民政的户、田、水、时、比曹掾史,主管财政的仓、金、计、市曹掾史,主管兵政的兵、尉、塞曹掾史,主管司法的贼、贼捕、决、辞、督邮等掾史,主管交通的法、集、漕曹掾史,主管教育卫生的学宫、祭酒、孝经师、文学史、医曹等。书中列有系统图表,可资参考。

② 《隋书》卷27《百宫志中》。光迎之意不详,从当时地方官设置看,州没有"州都",其下有光迎功曹、人,一、二等每级递减5 人,三等每级减2 人,至下下郡为103 人。郡府的规模按等级而定,在不改变其基本职能的情况下,曹数也可以增减。

秦汉的郡直接统属中央,郡府组织是依照中央三公府组织而对口设置的,既有对上负责的一面,又有督察属县的职责。东汉以后,郡统属于州,郡府组织则与州府组织对口设置,对下职责不变。

(三)县的主要长官及官府机构设置

自秦以来,县的主要长官就是令(大县)、长(小县),迄南北朝而未变。令长掌治一县,"皆掌治民,显善劝义,禁奸罚恶,理讼平贼,恤民时务,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①。国家通过县来征敛赋税,募集兵源,推行政令、法令。历代县令长的职责不变,是"百里长吏,亲民之要"②,号称"亲民之官"。令长的职俸和级别视县的大小而定,高不过千石或五品(京县),低的只有三百石或八品。

令长之外还有丞、尉等佐贰官,号称"长吏",与令长同为中央所任命,又号称"命卿"③。

丞、尉是秦时设置的,是县令长的主要助手,"丞署文书,典知仓狱。

尉主盗贼。凡有贼发,主名不立,则推索行寻,案察奸宄,以起端绪"④,虽为佐贰却各有所司。魏晋南北朝时,丞、尉废置不定,依据州郡长官一人主管的制度而不设副职。由于一人主管,身为县令长的秘书长的主簿的地位有所提高,逐渐成为重要的佐贰职而由中央任命。

县衙组织与郡府组织基本相同,据考证,在东汉时,令长、丞、尉之下有功、户、奏、辞、法、尉、决、兵、金、仓、水、集、塞等曹,还有主簿、廷掾、道桥掾、主设掾、录事史、祭酒、阁下书佐、阁下干、狱吏、骑吏、伍百、门士、街卒、县三老、孝者、梯者、力田等①。这些人是做具体工作的,称为"吏"或"小吏",由本县长官任命本地人充当。他们各育所掌,以辅助县长官治理全县。吏属的多少,设曹多寡,一般视县的大小和事务繁简而定。在北齐时,"上上县令,属官有丞、中正、光迎功曹,光迎主簿,功曹,主簿,录事,及西曹、户曹、金曹、租曹、兵曹等掾,市长等员"②,共计有官属佐吏54 人,依三等九级依次递减,至下下县为29 人,有一定的编制。

(四)县以下基层行政组织

秦汉在一县之内分成若干乡,乡下有里,里下有什伍组织。

乡设有秩、啬人、三老、游徼等乡官。大乡设有秩1 人,小乡设啬夫1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这些乡官为一乡之首,掌管基层民政和税收等事。

"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以礼教劝民于善。"游徼掌徼循,禁司好盗",主管乡主簿等,此光迎应是主管监察的,川、郡、县各有光迎,上下自成一系统。

① 《续汉书志》卷28《百宫志》。

② 《北堂书钞》卷78 引《晋起居注》。

③ 《续汉书志》卷28《百官志》庄引应劭《汉宫》:"大县丞左右尉,所谓命卿二人。小县一尉一丞,命卿二人。"④ 《续汉书志》卷28《百官志》。

① 参见翟兑之、苏晋仁,《两汉县政考》第3《东汉县政·职权》,联合公司1944 年版。

② 《隋书》卷27《百官志中》。

中治安。除上述主要乡官之外,还有一些乡佐"主民收赋税",分职承办县廷所布置的各项政务。这些乡官除官秩达到"百石",即有秩,要由郡府任命委用之外,其余则由县廷任命批准。

里设里魁或里正,按规定掌100 家。什设什长主10 家,伍设伍长主5家,形成连坐,"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里魁、仆长、伍长均由乡任命。

除乡里仆伍之外,在县下还有亭一级组织,没有亭长,"主求捕盗贼,承望都尉"①,协助都尉管理地方治安,并负责官府文书承传转递工作。东汉废郡都尉以后,亭仍然保留,除承担原来的工作以外,逐渐地转向民事,并且纳入县的行政系统中②。亭长之下还设有求盗、亭吏等属员。

魏晋南朝基本因循汉代的乡、亭、里体系,但此时民户多依附于世家大族,国家所控制的民户越来越少,乡里组织实际上遭到破坏,多以私从部曲维护世家大族庄园政治和经济秩序,乡里组织的作用反在庄园坞堡之下。统治者一再检括民户,加强乡里的工作,但收效都不大。

北魏以北方游牧民族入主中原,初期还保图着比较稳定的氏族社会组织关系,基层组织是以宗族为单位的宗主督护制。这种制度是保持原鲜卑部落的关系,让他们以宗主的身份管理所在的村落坞堡。至孝文帝迁都洛阳,实行汉化以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一项就是采纳尚书仆射李冲的建议,实行三长制,即"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③。其职责是检查和审定户口,征发赋役,办理一般民事诉讼。此制法本《周礼》,故北齐改为10 家为邻,50 家为闾,100 家为党族,各设邻长、闾正、党族主管,北周则进一步改为邻、里、党、族,以与《周礼》相符。

虽然名称有所改变,但其基本职能未变。

三、秦汉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体制的利弊

从秦代开始,中央严格控制属郡,并建立起一套从郡到乡里什伍层层控制而又十分严密的地方统治网,由皇帝提控纲,递次铺向全国各个角落,这是符合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根本原则的。

汉代在承袭秦制的基础上,裂土封爵,欲以同姓诸侯王镇抚天下,诸侯王国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形成郡国两制。建立诸侯王国,本意是拱卫中央,加强中央集权,然而实际上却适得其反,诸侯王依恃政治、经济、军事势力与中央对抗,形成对中央的严重威胁。经过几十年的"削藩"努力,诸侯王的实际权力被剥夺了,虽有王国之名,但却仅有衣食租税的权力,王国和郡县实际上一样直接受中央领导,两制变为郡国一制,加强了中央集权。这一精神被东汉魏晋南北朝所继承,既使是西晋大分封,也不给诸玉以治地的行政权。

① 以上均见《续汉书志》卷28《百宫志》。

② 《汉书》卷19 上《百官表》云:"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亨一 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似在乡里之间还有亭一级组织。但实际上亭是独立于乡里之外的另一种行政系统。王毓铨《汉代亭与乡里不同性质不同行政系统说》(见《历史研究》1954 年第2 期)一文对此加以辩说以后,曾 引起一些争论,一些学者对此有深入的研究,基本倾向于最初亭和乡里为 两个行政系统,后演变为一个行政系统。

③ 《魏书》卷110《食货志》。

中央对地方实行严格控制,主要表现在任免、监督和考核上。秦代自县长吏起,一律由中央任命,这一制度得以长期延续。秦代在地方官设置上主要是使其构成相互制约和监督之势,从中央至县乡构成三个行政系统(丞相、郡守、县令、乡有秩为一个系统,御史大夫、郡监①、县丞、乡三老为一个系统,太尉、郡尉、县尉、乡游激和亭长为一个系统),从上到下按纵的系统监督考核,又在横的方面建立相互制约的关系。汉代基本上继承了这个方针,并且经常遣吏到地方巡回视察,所遣之吏主要是丞相史和御史,仍是按两个系统分别巡察,借以从不同方面获得不同讯息,并便于比较审核。设立13部(州)刺史以后,这个基本方针改变了,三个系统逐渐归一。至东汉时,为削夺地方势力,取消了郡都尉和郡国军队,以加强层层控制的方法来集中管理,并逐渐形成三级地方行政体制。其本意在于加强集中管理,但却形成政令归一的状况,使主要长官的权力扩大。因此,遇到社会动乱,这些地方主要长官便凭借其独自控制的军、民、财、政诸权,而成为专兵擅权的割据者。魏晋南北朝大部分时间处于战争时期,军事成为地方事务中的重要内容,地方官身兼军、政两职是乱世的常见现象。地方政权令出一门,政行两端,出现了"双轨制",使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减弱,因此中央多次采取析州分郡的方法以缩小地方势力,但由于缺乏足够的权威,在当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

从秦开始,地方长官就有自辟僚属权,虽然中央限制郡只有辟署百石以下,县只有辟署斗食以下掾史吏员的权力,但地方设官除几位主要长官的官秩在百石以上外,其余诸曹掾史本都在百石以下,这实际上是承认了地方长官可以用自己的亲信组成官府体系,当地方割据形成时,由这些亲信组成的官府体系便很快变成割据政权的职能机构。

这个时期的县级行政组织是相对稳定的,主要由于县控制地域较小,辖户也较少,本身难以形成独立之势。在县以下,国家通过地缘关系结合血缘关系组成乡里组织。地缘和血缘在先秦区别不大,只是在生产发展、人口迁徙、同一村落居住的人不一定同属一个宗族的情况下,地缘组织才相对独立起未。秦汉的乡里组织是在地缘和血缘结合的情况下建立的,一是依靠自然形成的长老权威来推行教化,二是通过行政权威来进行统治,刑德兼备,加上当时人们是依靠土地谋生,很少迁徙,所以乡里组织比较稳定。但此时的血缘关系并没有完全被地缘关系代替,乡里中的宗族豪右势力相当强大。如汉代"涿郡大姓西高氏、东高氏,自郡吏以下皆畏避之,莫敢与悟,咸曰:宁负二千石(郡守),无负豪大家"①。乡里组织往往为乡间豪族所控制,成为维护其地方特权的工具。这些豪右兼并土地,建立庄园,收养私从、佃客,当社会动乱时,他们还建立坞堡,荫庇人口,私建武装,这必然严重冲击乡里制度,从而与国家利益发生直接冲突。所以,国家在能力所及的时候,便强制恢复推行乡里制度。

① 郡监在汉代为郡丞。从具体职责上看,监主要是监督检核郡的簿书,与中央御史府俭核丞相府簿书的职责相同。丞的主要职责也是典领簿书,这时的丞和御史大夫一样,虽然都是副职,但还兼主监察。

① 《汉书》卷90《严延年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