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制度史 第一章 先秦政治制度 第二节 夏商周的政治制度

  2019-02-15 22:18 

一、夏商周的历史地位

约在公元前21 世纪时建立和巩固起来的夏王朝,是我国历史上最初形成的国家,是中国奴隶主阶级建立和运用国家机器,确立和进行阶级统治的开端。此后,历经商、西周,直至公元前771 年周幽王被自己的外亲申侯勾结犬戎和吕、鄫等方国攻杀于骊山下,历时1300 多年,在历史上称为"三代",是我国奴隶制国家的形成和发展时期。

夏商周时期的政治演变,对于我国民族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后代的政治都有重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疆土方面,夏商周凭借自己正统的地位和强大的武装,采取分封、册命和武力征服的手段,不断地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初步奠定了中华民族的活动疆域,密切了同周边各少数民族的关系,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打下了基础。

第二,在经济上,生产工具从骨器、蚌器、石器发展到铸造完美的青铜器;农业生产得到较大的发展,从仅有少量的剩余到"千斯仓"、"千斯箱"①的储备;商品经济也有了较大的发展,形成以都邑为中心的商品生产和交换市场及比较统一的货币,使社会生活有了较大的发展。

第三,在政治上,确立了以君主为核心的王权专制,在父系大家族的基础上,以宗法制度为主体,按照亲疏远近,从王国到诸侯国,按地区建立起层层的政权机构,并划分明确的等级,由大大小小的奴隶主世代相袭地把持各级政权。这种宗法和等级制度长期影响着中国古代社会。

第四,在思想领域,形成宗教神学思想体系,将天说成是自然与社会的主宰,以证明王权神授,论证自己的统治是合理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并且利用宗教观念来配合暴力统治;同时,根据宗教祭祀仪式演化出"礼",作为制度、思想、行为的规范,逐步发展成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礼制,深刻地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

第五,在行政管理上,国家行政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形成以王为首、分封诸侯的贵族政体;建立了一套以中央为内服官(在王国直接统治区内为王室服务的官)、以地方为外服官(在王国直接统治区外分封的诸侯和为诸侯服务的官)的内外服官体系;建立了适合奴隶制国家特点的,有关培养、选拔、任免、爵命等级和退休养老等方面的官员管理制度。凡此种种,对后世行政制度的发展变化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王权的形成和发展

夏商周三代实行的是以君主为核心的王权专制和以分封贵族为主的政体。王被作为三代最高统治者的专称,并形成以王为核心的王权制度。王权制度有其形成、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一)王的名号和权限

夏代最初建立时,最高统治者称为"后",所以夏启被称为"夏后启",① 《诗·小雅·甫田》。

以后的继承人太康、仲康、相等也被称为"后"。"后",当初的意思是生育,亦有祖先的意思。夏代最初几个君主不称王,而称为"后",是因为奴隶制国家刚刚从氏族社会组织中脱胎出来,还带有氏族社会组织的痕迹。当时的君主是以祖宗的身份来行使统治权力,号令各个部族的,俨然是一个大家长兼最高首领。

夏初的100 多年里,国家的体制还未完全稳定,依然保留着部落联盟的某些特点。无论是夏内部还是在其他部落,为争夺最高统治地位而进行的斗争是相当激烈的。直到少康重建夏朝,奴隶制国家才完全确立起来,因此,夏的统治者便进一步地称"王"。

从"王"字的本义来讲,三横分别代表天、地、人,一竖是指一个贯通于天地人之间的人。也就是说,天下的一切都属于王,所以说"天下所归往也"①。字义本身已经反映出王被认为是天地人的主宰、最高权力的象征。"王"的称谓一经出现,便为统治者所采纳和继承。

从历史发展看,专制主义起源于氏族社会的晚期。原始氏族社会后期出现的部落联盟,其军事首长就是专制君主的前身。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增加,私有财产的出现,以掠夺为目的的部落战争"成为经常的职业",促进了军事首长权力的不断加强,这些"博得了声誉的军事首领,在自己周围集合一队贪图掠夺品的青年人",充当自己的亲信,即所谓的"扈从",而这"一种制度促进了王权的产生"②。

从我国王权的形成上看,"王"字在周金铭文中作"■",像战斧之形,古文字学家吴其昌解释为:"王字之本义,斧也"。可见战斧是军事统帅权的象征,军权是王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夫王者,能攻人者也"③,"制海内,子元元,臣诸侯,非兵不可"④。王同军事有关,一是说明我国最早的君主是由部落战争的军事首领转化过来的;二是说明最早的国家的重要职能是"在祀与戎"①祖先和军事是并列为"国之大事"②的。

我国的王权起源于父权社会。"由子女继承财产的父权制,促进了财产积累于家庭中,并且使家庭变成一种与氏族对立的力量。"③以财产私有出现为特点的父权制,是王权产生的经济基础。我国古代君主之所以被称之为"君",也是父权的集中反映。从文字学来看,尹字与甲骨文中的父字近形,寓有父辈掌权的意思,君字从尹从口,表示君是诸尹中的最尊者④,可以用口来指挥尹。

王也称为"天子",表示自己是上帝的元子。周取代商,是"皇天上帝,改厥元子"⑤,而"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⑥。这说明王是因为被认为① 《说文解字》第1 编。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141 页。

③ 《韩非子·五蠹》。

④ 《战国策·秦策一》。

①② 《左传·成公十三年》。

③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104 页。

④ 参见李孝定:《甲骨文字集释》第2 卷,《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五十。

⑤ 《尚书·召诰》。

⑥ 《尚书·洪范》。

具有了上帝元子和民之父母的双重身份,所以才能掌握治国治民的统治权力。

夏商周存在着严重的宗法制。宗,就是人们对共同祖先的崇拜,这是国家从血缘关系发展为政治关系所产生的一种必然现象,因此"立爱惟亲,立敬惟长,始于家邦,终于四海"⑦的统治原则能够得以确立。中国由于地理、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原因,对于神的崇拜往往限于生殖、祖先等具体的崇拜对象,血缘关系存在的时间很长,影响很大。

因为中国没有形成西方那种无所不包、无所不管的神权系统,所以王很快地被推到与神并列的位置,甚至本身就是神。夏代最后一个君主--桀曾说:"吾有天下,如天之有日也,日有亡乎?日亡,吾亦亡"①。商代后期的君主武乙,"为偶人,谓之天神。与之博,令人为行。天神不胜,乃僇辱之。

为革囊,盛血,印而射之,命曰'射天,"②。他们把天日同自己的统治并列,甚至可以"僇辱"天神,"卬而射之",可算是一种异常现象,但神被人为地利用,作为君主统治神圣不可侵犯的依据,是由来已久的了。

奴隶制国家的重要政治是祭祀,但所祭祀的是宗庙社稷。宗庙是古代帝王、诸侯、大夫、士为维护宗法制而设立的祭祀祖宗的处所,王的宗庙建立在国都的中心。社稷是土地神和谷神。可见,当时祭祀的对象主要是祖先和人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和食物。所谓祭天、祭地、祭祖先,其实是包括了天、地、人,而王则是唯一贯穿于天地人之间的超人,这就清晰地反映出统治者利用宗教为其统治服务的真正动机。

奴隶主阶级完全垄断了国家机器,并通过国家控制宗教,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神意,论证本身统治是唯一合理而绝对不可侵犯的,借以抬高自己的权威,并以之配合暴力统治,这正是夏商周三代的显著特点。所以夏后启讨伐有扈氏时说自己是"恭行天罚",对部下们则说:"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③。商汤伐夏时说:"有夏多罪,天命殛之","予畏上帝,不敢不征"④。盘庚迁都时对众人说:"天其永我命于兹新邑"⑤。周武王伐纣时也曾说:"商罪贯盈,天命诛之"⑥。都把自己推行的重大的军事和政治行动说成是奉天之命,用以鼓动和约束部众,强制他们服从指挥。

宗庙社稷是以宗教面貌出现的,虽然它同原始氏族社会的宗教信仰传统有一定的联系,但奴隶主阶级利用这样的背景而增加进阶级统治和阶级镇压的内容,把自己的意图说成是执行天神和祖先的意志,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得到土地、谷神的庇护和支持。后来宗庙、社稷分别被作为国家的代称,就足以说明神权是由政权控制的。

王通过誓、诰、命、训、令等方式来行使权力,通过召、使、告、呼等形式来传达王的命令,在适当的时候以"会"的方式召集贵族及诸侯来申明自己的意图。禹在征伐三苗时"乃会群后,誓于师曰:'济济有众,咸听朕⑦ 《尚书·伊训》。

① 《新序·刺奢》。

② 《史记》卷3《殷本纪》。

③ 《尚书·甘誓》。

④ 《尚书·汤誓》。

⑤ 《尚书·盘庚上》。

⑥ 《尚书·泰誓上》。

命'"①。启与有扈氏大战于甘,"乃召六卿","予誓告汝"②。"誓"作为最高统治者行使权力的方式得以确立,在《尚书》中有《甘誓》、《汤誓》、《泰誓》等篇。随着国家制度的不断完善,不同的方式逐渐用于不同的政务。

例如,誓用于军事,诰用于申诫,命用于命官任职训用于指导,令用于日常事务,都是君主对下所采用的命令方式。不同的命令方式,采用不同的传达贯彻方法。例如,召是用于有一定地位的宗室贵族和诸侯,"天子召而使之也"③;吸是用于臣下,"呼,召也,号也"④,有驱使之意;使是王派出传达各种命令的人,"使者令也"⑤;告是告知,多用于祭祀和诸侯方国,"告于皇天后土"⑥,"告于诸侯"⑦。不同的传达贯彻方法是按亲疏远近和尊卑等级加以区别的。

夏商周三代的王权还表现在能够会合诸侯按王指定的地点集会,运用王的权威来申明自己的意图,迫令和诱使诸侯按王的意志办事。相传"禹朝诸侯之君于会稽之上,防风之君后至,而禹斩之"①。此后三代有名的朝会,在"夏启有钧台之享,商汤有景毫之命,周武有盟津之誓,成有岐阳之蒐,康有酆宫之朝,穆有涂山之会"②。这些都是以君主的名义召集各诸侯的大会盟,"皆所以示诸侯礼也,诸侯所由用命也"③,通过大会盟以申明天子对诸侯的君臣名份之礼,明确必须恪守的宗主关系和朝贡义务。与此同时,还对不服从的诸侯采取强力的制裁手段,这有时也导致一些诸侯的反叛,据史载,"夏桀为有仍之会,有缗叛之;商纣为黎之蒐,东夷叛之;周幽为大室之盟,戎狄叛之"④。在朝会时遇有反叛或拒绝朝贡者,王可命令诸侯会合王师征伐,三代对边远方国和夷、蛮、狄、越等族的战争,几乎没有中断过。在夏商周三代,每个王继位以后,都要在适当的时候朝会诸侯,规模大小,视王朝当时的政治和军事实力而定。

(二)对王权的制约

我国的奴隶制国家是从部落制母胎中脱离出来的,不可避免地遗留着一些原始氏族社会的痕迹。作为专制国家的代表--王的权力还不能不受到各方面的制约。在逐步摆脱这些制约的同时,王权的专制程度也就得到相应的提高。

首先,王权受到宗法和原有地方势力的制约。夏商周三代基本上是建立在"天子立国,诸侯建家,卿置侧室"⑤的基础上的。据传说,"禹会诸侯于① 《尚书·大禹谟》。

② 《尚书·甘誓》。

③ 《公羊传·庄公元年》。

④ 《说文解字》口部。

⑤ 《说文解字》人部。

⑥ 《尚书·武成》。

⑦ 《左传·宣公十四年》。

① 《左传·成公三年》。

②③④ 《左传·昭公四年》。

⑤ 《尚书·伊训》。

涂山,执玉帛者万国"⑥。"殷汤受命,其能存者三千余国",至西周初年,"尚有千八百国",以后诸侯相并,在西周后期还有"千二百国"①。从当时的政治来看,诸侯国对天子之国有拱卫、纳贡的义务,是天子的屏藩。然而,这些诸侯国一旦毛羽丰盛,就必然会同天子之国相脱离,闹独立,一些较大的诸侯国还兼并邻近的小国,成为一方的霸主,商汤在灭夏以前,曾征伐了许多国家,在不断的战争中发展扩大,所以"夫汤以七十里之薄,兼桀之天下"②。周灭商同样是循着这样的途径,以百里之地,发展到"孟津之会"有800 诸侯依附。这种地方势力的不断发展,影响着王权的发挥。

由于原始氏族社会的残余普遍存在,盛行干部落制时代的民主制得到部分的保留,一些诸侯国君和宗族贵族对朝政拥有一定的参予权,这对王权的发挥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君所谓可而有否焉,臣献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谓否而有可焉,臣献其可以成其否"③。这样的君臣关系,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内限制着王权的发挥。虽然有些王搞"匹大专制"④来抵制诸侯的掣肘,但都没有取得成功。王与诸侯力量的消长,往往酿成当时重大的政治事变。

其次,王权受到贵族的限制。在夏商周三代还实行贵族议事制度。禹在征三苗时,"乃会群后,誓于师"⑤,启征有扈氏"乃召六卿"⑥。至商周之际,还盛行庶人议政制,从商王盘庚迁殷"命众悉至于庭"⑦,至春秋时的子产不毁乡校,都说明"谋及庶人"①仍然作为一种制度保留着,所以"无子乃与公卿大夫共饬国典"②。这样的制度不仅能制约王权的发挥,而且有时还威胁着王权的存在。夏太康失国是"为羿所逐,不得反国"③,商太甲被伊尹"放之于桐宫"④,周成王年少,周公旦"乃摄行政当国",周厉王被逐,"召公、周公二相行政,号日'共和'"⑤,都是由掌有实权而地位崇高的贵族来摄行王权。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使"一人肆于民上,以从其淫"⑥,君主的权力就相对受到压抑。

再次,王权还受到天地、祖先、鬼神等宗教信仰的限制。虽然王作为奴隶主阶级的最高代表,利用国家机器来控制宗教,使之为自己的统治服务,但是,当时的宗教还没有完全与王权相融合,还处在与王平行、甚至仍高于王的位置。一旦有人将祖先、上帝搬出来,王有时还是不得不忍让三分。商⑥ 《左传·哀公七年》。

① 《通典》卷171《州郡一》。

② 《管子·轻重甲篇》。

③ 《左传·昭公二十年》。

④ 《国语·周语上》。

⑤ 《尚书·大禹谟》。

⑥ 《尚书·甘誓》。

⑦ 《尚书·盘庚》。

① 《尚书·洪范》。

② 《礼记·月令》。

③ 《史记》卷2《夏本纪》注引《集解》。

④ 《史记》卷3《殷本纪》。

⑤ 《史记》卷4《周本纪》。

⑥ 《左传·襄公十四年》。

汤以夏桀"弃捐五帝之恩刑,推蹶三王之法籍"⑦,方以"有夏多罪,天命殛之"⑧为词进行征伐;商太甲则以"不遵汤法",被"伊尹放之于桐宫"⑨;周武王伐纣也以纣"自弃其先祖肆祀不答"⑩作为兴兵的理由之一;周穆王将征犬戎,辅政贵族祭公谋父也是搬出"先王"之制来加以劝谏(11)。这在某些方面曾限制了王仅的发挥。可见,王权和神权之间,也是存在着一定的矛盾甚至斗争的。当然,在这样的矛盾斗争中,王权也曾经取得过决定性的胜利。例如盘庚迁殷,部众们曾以祖制为阻,盘庚则以"今不承于古,罔知天命"为由,甚至威吓说:不肯听从我命令的人,"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①,果断地迁了都。又如,武乙革囊射天,与天进行抗争。

他们在与祖先、天的斗争中占据了优势,于是,"尔尚敬逆天命,以奉我一人"②的理论逐渐形成,表面上推崇虚无飘渺的大,而实际上则是要听命于王一人,这已成为当时的趋势。

(三)王位继承制度

自夏朝以后,中国历史上开始了"家天下"的局面,作为家天下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建立了王位继承制度。

据《史记·夏本纪》所载,从夏启至桀,共13 代16 王。从王位继承顺序来看,有的是传子,有的是传弟,基本上是以传子为主。传子是不是传长子、嫡子,由于资料匮乏,尚难以推定。

商代自汤灭桀以至纣王,经过了17 代31 王。在王位继承上,也有的是传子,有的是传弟,传子不见得是嫡长子,基本上是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

由于在王位继承问题上缺少详细的规定,造成"殷有九世之乱"的混乱局面。

"九世之乱"是王诸弟的儿子和王的儿子争夺继承权的斗争。在商汤时制定了"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即兄死由弟继承,弟死由少弟继承,直到同辈之弟全不在世时,再由长兄之子继位,以此类推。这种制度本身是潜伏着动乱因素的。因为继位之弟往往不肯把王位再交还兄之子,而要传给自己的儿子,形成了"废嫡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①的争夺局面。后来,虽经过盘庚中兴,但王位继承问题还没有真正得到解决,只是在帝庚丁以后,才完全确立传子制度,随后又确立了嫡子继承制。

周代在王位继承上基本承袭商末制度,并且有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故史家云:"故自唐虞以上,经传无太子称号。夏殷之王,虽则传嗣,其文略矣。

至周始见文王世子之制"②。这一说法实际上不完全准确。因为在殷帝乙时,便以少子辛为嗣,因"辛母正后"③,嫡子相传。在甲骨文中已多次出现"小王"的称呼,这是法定的王位继承人在继位以前的专用名称④。周制无非是殷⑦ 《淮南子·览冥训》。

⑧ 《尚书·汤誓》。

⑨ 《史记》卷3《殷本纪》。

⑩ 《史记》卷4《周本纪》。

① 《尚书·盘庚上》。

② 《尚书·吕刑》。

① 《史记》卷3《殷本纪》。

② 《太平御览》卷146 引《韩诗外传》。

③ 《史记》卷3《殷本纪》。

④ 参见丁山:《甲骨文所见氏族及其制度》,科学出版社1956 年版。第133 页。

制的继续和发展。有关王位继承顺序的演变过程,反映出奴隶主统治集团正在不断地总结有关经验和教训,力图摸索出一种可行的、能够保持最高统治权顺利交替的办法,避免因内部哄乱而危害到王朝的统治。

文王世子之制,是指周文王在位的时候便指定周武王作为自己的继承人。当时,这种世子制度还处在初创阶段,"周制太子、世子亦不定也"。

其后,逐渐有了一些成文制度,择立太子的标准也逐渐明确起来。其中最主要的条款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⑤。这就是说,在嫡庶所生的诸子中,必须确定嫡正所生之子的优先继承地位;而在诸嫡子之中,又必须确定长子的优先继承地位。这种择立太子的标准一经出现,便在其后约3000 年的时间内基本上被当作正统的定规。

(四)宗庙宫禁陵寝等制度

宗庙是国家的象征,是奴隶制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先君之旧宗庙日都"①。早在部落联盟时期,便以祭坛作为重要公务活动的中心,在此进行祭祀、集会,商讨部落联盟的重要事务。从辽宁淩源县牛梁河遗址发现的5000 年以前的祭坛来看,其规模已经相当壮观。奴隶制国家更是以"宗庙为先"②,认为"宗庙严故重社稷"③,使之与国家等同起来。1965 年在河南偃师二里头夏文化遗址发现的夏代末年的宫殿遗迹,1955 年在郑州白家庄一带发现的郑州商城,1983 年春在河南僵师县城西发现的商代早期城址,都有宗庙的建筑。至西周时,宗庙的建置有严格的规定。宗庙应修筑在国都的中心,重要的祭祀、册命和各种大型的典礼都在这里举行。宗庙"所以交于神明者"④,是因为"宗庙之礼,所以祀乎其先也;明乎郊社之礼,禘尝之义,治国其如示诸掌乎"⑤。这是将王权神化、物化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表示秉承祖先的遗业遗命以治国,既是受命于天又是受命于祖。以宗庙作为国家的象征,可以增加工权的神圣性和神秘性。宗庙在中国古代是长期存在并起过重要作用的。

"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邑曰筑,都曰城"⑥。以宗庙为中心建立的都城,首先是全国的政治中心,逐渐也发展为经济和文化中心。"京师者何?天子之居也。京者何?大也。师者何?众也。天子之居,必以众大之辞言之"⑦。都城是政权实施统治的神经中枢,而这个中枢则是以"天子"为重心的。

夏代的都城,传说始建于阳城(今河南登封县东),以后转迁于安邑(今山西夏县)、帝丘(今河南濮阳县南)、原(今河南济源西)、老丘(今河南开封县东)、西河(今河南汤阴县东)等地。1965 年,在河南偃师二里头发掘的遗址是夏末的都城①。

⑤ 《公羊传·隐公元年》。

① 《说文解字》邑部。

② 《礼记·曲礼下》。

③ 《礼记·大传》。

④ 《礼记·郊特性》。

⑤ 《礼记·中庸》。

⑥ 《左传·庄公二十八年》。

⑦ 《公羊传·桓公九年》。

①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二里头工作队:《河南偃师二里头早商宫殿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74 年第商代的都城,传说始建于毫(今山东曹县南)②,以后转迁于嚣(今河南荣阳县东北)、相(今河南黄县南)、邢(今河南温县东)、庇(今山东郓城北)、奄(今山东曲阜)、殷(今河南安阳市西)、朝歌(今河南淇县)

等地。今考古发掘有郑州商城和偃师商城。

西周建都于宗周(今陕西西安西北),后来又在洛邑建立了成周,作为镇抚殷遗民和控制东方的军事、政治中心。这里有宗庙、宫室,周王有时来这里祭祀、巡视,故称为东都。

国都以"天子"为重心,在国都建立王宫宗庙,以显示王的地位独尊,一切有关神、人的建筑措置,都是为了突出天子所掌握的王权,都是为了加强它的权威和实际统治效能,这是经过精心设计的为王权神化、物化的另一必要措施。据考古发掘报告,河南偃师二里头夏末都城宫殿遗址,东西长约108 米,南北宽约100 米,占地约10000 平方米,整个建筑布局由堂、庑、门、庭四部分组成,现存夯土台基用土量至少20000 立方米,是奴隶主贵族进行集会、祭祀、行礼或发布政令的场所③。郑州商城,东墙长约1700 米,南墙长约1700 米,西墙长约1870 米,北墙长约1960 米,周长约6960 米,遗址范围约25 平方公里;城内东北部C8G15 基址南北宽约13.6 米,东西长超过65 米,可能是奴隶主贵族的宫殿遗址①。偃师商城,南北长1700 余米,东西宽度为北部1215 米、中部1120 米、南部740 米,面积约190 万平方米;城内居中有宫城,宫城西南和东北有两座小城,是宫城的辅助建筑②。从宫城建筑的考古复原图来看,王宫的建筑在不断地发展,从单一的主体建筑发展到配合以辅助建筑,在河南安阳殷墟曾发现有宫殿建筑群③。这种王宫制度为西周王宫建筑打下了基础。据文献综合分析,西周已经形成朝堂、前殿、后禁(宫)、坐北向南、东西分宫的宫城制度,这是随着王权制度、王位继承制度、后宫制度的相继完善而逐渐完备的规制。前殿是诸侯官贵朝拜天子的地方,称为明堂、朝廷;后禁(宫)是王和正后居住的地方,称为内、后宫、禁苑;西宫妃嫔居住,东宫太子居住;王宫之外是王城,国家机关设置在这里,王城之外才是都城。这种建筑格局与当时的政治制度有密切的联系。围绕着官禁进行了设官分职,并建立了一套纲纪分明、等级森严的朝纲礼仪,形成了既有建筑特点又有政治因素的宫禁制度。这种宫禁制度基本为以后各朝代所因循,并直接影响着古代政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在男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妇女处于从属地位,一夫一妻制满足不了男性的欲望,何况对妇女的占有还是一种财富和地位的象征。嫡子继承制度4 期。

② 关于亳的地望,古今考证分歧较多,主要有陕西商州、杜陵,河南偃师、汤阴、内黄、郑州,山东泰安等,分处陕、豫、鲁三省,今从丁山《商周史料考证》(科学出版社1960 年版)所说。

③ 参见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二里头工作队,《河南偃师二里头早商宫殿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74年第4 期;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发掘队:《河南偃师二里头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65 年第5期。

① 参见河南省博物馆、郑州博物馆:《郑州商代城址发掘简报》,《文物》1977 年第1 期;《郑州商代城遗址发掘报告》,《文物资料丛刊》第1 辑。

② 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汉魏故城工作队:《偃师商城的初步勘探和发掘》,《考古》1984年第6 期。

③ 殷墟多次发掘没有发现城墙址,对其是否为商都,尚有争议。

的出现,又需要男性在其占有的众多妇女中确立一个嫡室的人选:这就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出现的原因。妻,齐也,与丈夫齐体;妾,接也,是一种补充。

两者地位的截然不同,必然导致她们的子女在身份、权益和继承地位上的不同。

夏及商代前中期,由于王位继承制度规定不严,嫡子和嫡后的规定也不太严格,天子二妻以上并列的现象是很常见的,舜的后人虞思把两个女儿嫁给少康,分给他一成之田,一旅之众,少康才站住脚,开始恢复夏朝的统治。

并没有分什么嫡庶,商代有的王的妻妾还参与政事,并出现过妇好那样的领兵将领。到了商代后期,出现"启母贱,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后,辛为嗣"①的嫡庶之分,并为西周所因循。从文献记载看,西周已经有后、妃、夫人、嫔、妇等名目,确立了等级分明、身份有别的后宫嫡庶制度。后宫作为王权的附属制度,在西周的政治中已经起到一定的作用。周幽王宠爱褒姒,废掉申后和太子宜臼,改立褒姒为后,以褒拟的儿子伯服为太子,导致申后的父亲申侯联合犬戎进攻宗周,并杀幽王于骊山下,使存在近300 年的西周王朝灭亡,这充分反映出后宫嫡庶之争对西周政治的影响。

陵寝是集宗庙和宫禁建筑特点,旨在突出王至尊极贵的地位,增加王权的正统性,使王权神化、物化的另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天子"的墓葬显然不同于其他人的墓葬。在二里头遗址中的夏代一些墓葬中有石磬、陶埙、陶铃等礼器,还有被迫害至死的用以人殉、人祭的奴隶的尸骨②。在殷墟考古发现的王陵,墓室面积约160 平方米,深8.5 米,有四条墓道,还应有地面上的建筑①。王的墓葬都采用了人殉,在每次祭祀时还采用人祭,"总算起来,从盘庚迁殷到帝辛亡国,在这八世、十二王、二百七十三年(公元前1395-1123)的奴隶社会昌盛期间,共用人祭一千三百零五十二人,另外还有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卜辞未记人数,即都以一人计算,全部杀人祭祀,至少亦当用一万四千一百九十七人"②。西周的人殉人祭有所减少,一是反映了社会文明的进步;二是频繁的战争和贵族生活的奢侈,需要有人力来保证兵源、劳役和物质生产。减少杀人以祭,普遍采用牲畜,说明物质生产较前丰富了;同时,也说明为维护王权和宗法的丧祭礼仪更加完善。

三、中央(内服)行政体制

国家统治机器的基本成分是官吏、军队、监狱、刑法等。这些成分不是凭空创造的,而是从原始社会末期的氏族制度逐渐演化而来的,是"靠部分地改造氏族制度的机关,部分地用设置新机关来排挤掉它们,并且最后全部以真正的国家权力机关来取代它们而发展起来的"③。据历史文献记载,夏商周三代的官员人数是"夏百二十足殷二百四十员,周六万三千六百七十五员"① 《史记》卷3《殷本纪》。

② 参见中国科学院洛阳发掘队:《河南偃师二里头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65 年第5 期;《1959 年河南偃师二里头试掘简报》,《考古》1961 年第2 期。

① 参见郭宝钧:《1950 年春殷墟发掘报告》,《考古学报》第5 册,1951 年。

② 胡厚宣:《中国奴隶社会的人殉和人祭》(下篇),《文物》1974 年 第8 期。

③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105 页。

④。这些数目当然并不精确,但它说明夏商周三代的国家机器得得了很大的发展,并且不断扩大和完善。

夏代没有文字留存,仅凭一些难定真伪的文献记载,很难看出当时国家机构的概貌。商周有甲骨文和金文资料,还有一些较为可信的文献记载,这就为我们窥探当时国家行政机构的概况提供了线索。

官制区分为内外服,最早的记载是在《尚书·酒诰》:"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酒诰》所记是周人事,因此,内外服之称源于周代。商代并无此称。所谓内服,是指在中央任职的各级官吏,所谓外服,是指被封在王畿范围以外和边远地区的贵族、侯伯。据古文献和甲骨文的记载,夏商周三代的官制有共同之处,即都是建立在诸侯对王朝纳贡、遵命服役的基础上的。三代官制虽也有相异之处,但整个国家行政体制都是按王国和诸侯分为内外系统。从这种意义上看,把聚集在国王周围的官吏称为"内服"。还是比较符合三代的实际情况的。

(一)辅政官员和机构

据《尚书·甘誓》记载,夏有"三正";《史记》卷2《夏本纪》讲,夏有"四辅臣";《通典》卷20《职官二》讲,夏有"三老五更"。对此诸家都有过注释,认为:"三正,指奴隶制玉朝的大臣、官长"①;四辅臣是"古者天子必有四邻,前曰疑,后曰丞,左曰辅,右日弼"②;三老五更是"三者道成于三,谓天地人也。老者,旧也,寿也","五者,训于五品。更者,更也,五世长久更相代,言其能以善道改更己也"③。以上诸说,都一致认为夏代是存在着辅政官员的。

《尚书·君爽》中列举了商代五位盛世之君的六七位大臣,说他们"率惟兹有陈,保又有殷",是协助商王决策的重要人物。其中有商汤时的伊尹,太甲时的保衡,太戍时的伊陟、臣扈、巫咸,祖乙时的巫贤,武丁时的甘盘。

这些人分别用尹、保衡、臣、巫为官名①。

"尹"是治理之意,是最古的官名之一②,本身并无职位高低之别,商代常见的族尹、多尹、右尹,有的是王左右的官,也有的是诸侯的官。

"臣"是商代官员的自称,甲骨文中称"臣某"③的比比皆是。"臣"也作为官名但前面要有其他的字,如小臣、牛臣、小耤臣等,作为辅政大臣的还不多。

"巫"是一种神职,身份有高有低。有少数人能以神职为王辅臣,除宗教上的原因之外,还因为他们属于有文化知识的阶层,是运用其丰富的知识④ 《通典》卷19《职官一》。

① 顾颉刚、刘起釬:《<尚书·甘誓> 校释译论》,《中国史研究》1979 年第1 期。

② 《史记》卷2《夏本纪》集解引《尚书大传》。

③ 《通典》卷20《职官二》三老五更条注。

① 宫名前后连以私名或族名,是商代的习惯写法,在甲骨金文中较为多见,古文献则依照此习惯。

② 一些专家认为:"尹之初宜为宫尹字,殆像以手执笔之形,盖宫尹治事,必束簿书,故引申得训治也。"尹在甲骨文中写作"P",表示执杖指挥。参见段玉裁:《段注说文解字》第三,李孝定:《甲骨文字集释》第3 卷。

③ 略去官名姓氏,但称"臣某"的习惯在商代就已经形成,在先秦及汉魏文献中也是常见的,应是因循商代的传统。

和才能取得输政地位的。

"保"在甲骨文中还没有发现,但甲骨文中有"奭",据古文字学家考证,奭、保、傅、姆、辅、弼等字声义相近④。周初召公任"太保"而尊称"君奭",伊尹被后世尊称为保衡、伊爽、黄奭,说明商代已有"保"一职,而且是王的辅政人员之一。

伊尹亦被称为"相",是"汤得之举以为已相"①。武丁 时,傅说被"举以为相,殷国大治"②。相传商汤还有一位"左相"仲虺。"相"固然还不是商代官名③,但可以推测那时存在着左右辅弼制度。

商代还有"三公"之说,据文献记载,伊尹、傅说、丈王、九侯、鄂侯都曾为"三公"。对"三公"有不同的解说④,据《尚书·微子》记载,纣王时,箕子为"父师",比干为"少师"。这类"三公"都是具有一定地位的同姓和异姓贵族,是商王重要的辅政大臣。

西周初期,成王年幼继位,以周公为太傅,召公为太保⑤,他们是帮助周王履行统治职能的重要辅臣,实际上具有过总宰一切政务的执政官的地位。

随着与周王宗亲关系的变化,重要辅臣也不断更换,因此西周中期出现了卿事寮和太史寮这样的辅政机构,以便在重要辅政大臣变更时不至于使政务陷于交替的混乱。随着专制程度的提高,要求权力高度集中,西周晚期文出现了总理两寮及公族事务的冢宰,这是类似于宰相的重要辅政大臣。

夏商周三代是君主专制的国家,这种君主专制是以内外贵族联合为基础的。以武力和宗亲感情来压服和笼络异姓贵族和宗亲贵族,依靠贵族来维护君主统治,是三代共有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具有一定实力的异姓贵族和至亲的同姓贵族,便成为王的重要支持者,成为辅政的主要官员。随着宗亲制度的完善以及宗亲贵族为主要辅臣并负有实际职责的做法的逐渐确立,异姓贵族即使得到与辅政大臣地位相同的官职,也不能取得辅政的实际权力,如西周初年的大公望,虽为太师,居三公之首,但却只能在自己的封地为侯,只是在朝会礼仪上享有特殊的待遇而已。

辅政大臣的地位是很高的,在商周曾出现伊尹放太甲于桐宫而摄政、周公摄政三年以及共伯和摄政"共和"的现象。他们代王摄政,辅导和教训王。

年幼刚嗣位的王。只能是"图任旧人共政"①,并承认辅政大臣们"世选尔劳,予不掩尔善"②。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采用强制手段,从辅政大臣手中夺回④ "奭"篆字在:'大"字两边各置同一物件,写做火、皿、五、口等形。学者对此解释不一,但均承认其有母妃、辅弼之义,保、傅、奭、辅、弼又可以通用。参见李孝定:《甲骨文字集释》第4 卷;段玉裁:《段注说文解字》第四;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颐部第五。

① 《墨子·尚贤中》。

② 《史记》卷3《殷本纪》。

③ "相"作为宫名出现于战国时期,战国以前仅作为动词。

④ 对于三公具体名称争论较多,认为师、傅、保为三公者居多,这三者都具有辅弼的性质。实际上,三公也不是商代常设职官,其最早记载出于西周,因此,三公仅是后人对当时尊贵辅臣的尊称。

⑤ 在当时还有太公望为师,因其"早在武王时代已封于齐,很难设想他还有能力主持朝政,所以周初金文中没有留下他与周、召二公共同持政的记载"。因此"三公执政说是后人的一种附会"。参见张亚初、刘雨:《西周金文宫制研究》,中华书局1986 年版,第101 页。

①②大权,"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尔,罔有攸赦"③。由于辅政大臣的权力过大,往往成为王施用统治权的对立力量,从而导封王权和辅政力量的矛盾冲突。

(二)政务官员和机构

在《尚书·甘誓》中有"六卿",也称"六事之人",注者认为是"王左右之人"④,有的认为六卿即司空、司徒、士正、虞、秩宗、纳言等⑤。有些学者认为,虽然《尚书》许多篇章是后人据传说追记而成,事有出入,但也不可因此全然否定其中所记官名官制的存在⑥。夏代已经形成国家,也已经有了分管各项政务的官员。

商代的政务官员,主要有宰、卿事、多尹、御事、事等。

古代认为"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①。冢宰就是后来的太宰,职位很高,其前身应该是宰。因为甲骨文里还没有发现冢宰,只有"宰",多见于商代晚期的甲骨金文之中。从文字内容未看,"宰"的活动,多是跟随商王田猎、祭飨而受到赏赐,并能自做铜器以记荣宠②,有一定的地位,显然既是商王近臣又是参与内廷事务的官员。史载伊尹为宰,"以滋味说汤"③而见常识。商代重视祭祀宴飨,主管这类事务的当为内廷之职。早期的"宰"是属于王家服务范围的官员,其后,才逐渐转向国家政务方面。

"卿事"原为"乡事",即飨事之义,是主持王室宴飨事务的④。文献中正式出现"卿事"的是《尚书·微子》,在西周已经写为"卿士",各家注释认为是官吏中的"贵者"⑤。但以卿事从飨事发展而来的过程来看,卿事应是从王内廷发展起来的政务官。

"多尹",也称为"尹"、"诸尹",是为王朝各项政务服务的官员。

从甲骨卜辞中可知他们负责督率农田耕垦、土建工程、军事活动等,对商王所关心的吉凶祸福也可以参加议论,地位也比较高,有时称为"多君"⑥。古代"君"和"尹"可通用,这一批"多君"对王朝的政事有发言权和执行一定职任之责,应是分管王朝各种事务的政务官。

"御事",甲骨文作"迕史",王国维认为:事、吏、史本为一字,其本义为持书之史①。"史所以成为职官之名,当就是由于它是主事务或做事的"②。以事为本义,则应引申为执事之吏。"御"字的原义是迎、近,"御事"就是迎受政事。甲骨卜辞中常出现的"叶王事"、"叶朕事"③,是由其他侯③ 《尚书·盘庚》。

④ 顾颉刚、刘起釬:《<尚书·甘誓>校释译论》,《中国史研究》1979 年第1 期。

⑤ 《通典》卷19《职官一》。

⑥ 参见聂崇岐:《中国历代官制简述》,《宋史丛考》上册,商务印书馆1947 年版,第29-31 页。

① 《论语·宪问》。

② 参见《三代吉金文存》八·一九·一。

③ 《史记》卷3《殷本纪》。

④ 西周金文《令彝》把"卿事寮"写为"鄕事寮",鄕即飨,飨事是主管献祭之事的。

⑤ 参见《尚书·微子》孔颖达疏,《史记》卷38《宋微子世家》集解引马融语。

⑥ 以上多尹(君)的职事见于《甲骨文合集》9472 正、33209、32908、31981、5611、24136、27984、24132、24135、24137、37468 等片。

① 王国维:《观堂集林》卷6《释史》,中华书局1959 年版,第263 页。

② 胡淀咸:《释史》,《中国古代史论丛》第1 辑,福建人民出版社 1981 年版,第214 页。

③ 参见《甲骨文合集》5558-5561 片。

国调遣来接受差事的,意思是传呼某人来御事,因此卜辞中也多用"呼"④。

卜辞中常有"某御事",则是冠以族名的御事官,为王服务是这些族的义务,这些御事官分别主管征伐、田猎和祭祀等事务⑤。

"事",是一种官名,分管各方面的事务,如"东事""南事"、"北事"、"西事"等⑥。也有合称为"三事"⑦的,还有"大事"、"小事"、"大事寮"⑧。这些"事"一般主管军事、猎获和其他具体行役。"事"的职位有高低之分,大约是根据所管事务轻重大小不同来区分的。

西周早期是以"太史寮"和"卿事寮"执管政务全局。太史寮之下有太史、太祝、太卜,号称"三左",卿事寮之下有司土、司马、司工,号称"三右",也称"三事大夫"①。从政务分工来看,太史寮负责宗教祭祀及文书册命等事务,卿事寮主管三事大夫和诸侯方国的事务。除此之外,在西周初期已经形成以"宰"为首的管理王宫事务的系统,其地位虽然不高,却独立于两寮以外,由王直接负责。

西周中期的政务官有了一些变化,主要是"宰"的地位开始提高,辖下的官属增多,所管的事务不再局限于王宫事务方面,而是向国家政务方面发展。与此同时,卿事寮规模的扩大和职事划分,都说明国家机器正在不断地完善。

西周晚期的政务系统的主要变化在于国家机构的扩大和权力的高度集中。这表现在出现了"家宰"这样的类似宰相地位的总管,同时王家事务官员的地位也得到了提高,使权力集中于王家,王权专制程度进一步加强。

(三)掌管教育文化宗教事务的官员和机构

随着阶级统治的确立,形成了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分工。奴隶主阶级已经知道,除了必须以暴力维护自己的统治之外,还必须掌握和运用宗教文化的机制来进行配合。

在教育方面,"夏曰校,殷曰序,周日库,学则三代共之"②。这些学校主要是为对贵族子弟进行教育而设置的。教育的方法及内容是"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③,兼习一些武艺。担任教师的人是一些经验丰富的老人和祝、宗、卜、史等神职和文职人员。祝、宗、卜、史等虽然多是从事宗教活动,可是由于他们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掌握文字,通晓礼制,娴于乐舞,能够贞卜吉凶,厘定历法,所以也使用他们来教育子弟,即所谓"学在官府"。中国古代的学校教育制度至迟在商代就已经形成,常任的教师有"多老"、"多万"等①。史书记载说:"复后氏养国老于东序,养庶老于西序。殷人养国老于右学,养庶老于左学。周人养国老于东胶,养庶老于虞痒"④ 参见《甲骨文合集》32969、27897 片。

⑤ 参见《甲骨文合集》27798、27987、28089、32969 等片。

⑥ 参见《甲骨文合集》5635、5645、941 正、6042 正等片。

⑦ 参见西周金文《令彝》及《甲骨文合集》822 正片。

⑧ 参见《甲骨文合集》32834、32835、39423 等片。

① 《诗·小雅·雨无正》:"三事大夫,莫肯夙夜"。《正义》:"三事大夫唯三公耳"。现在经古文字学家考订认为三事即三司,三司指司徒、司马、司空,在金文中三事则写为司土、司马、司工。

② 《孟子·滕文公上》。

③ 《礼记·王制》。

① 参见王贵民:《从殷墟甲骨文论古代学校教育》,《人文杂志》1982 年第2 期。

②。有关夏代的学校制度由于尚无确凿佐证,难以进行推断,商周的制度就比较清楚了。商代的学校有"大学",如以西周的大、小学的设置来推测,商代亦应有大、小学之分。按规定,小学学书计,大学学经籍,兼习武艺。周代大学又有诸侯学和天子学之分,诸侯学称"泮宫",天子学称"辟雍"。

当然,入学者都是贵族子弟。

在文化方面,相传夏代设有"羲和","掌天地四时",是历法官③。后人专门整理的《夏小正》,有些已经被现代的天文学者证实是综合夏代至春秋时期历法知识的古籍④,因此当时应有主管这方面事务的官。商代文化方面的职官应以司理、典册、册命为主,辅以贞、卜、史⑤、巫觋。甲骨金文中有"作册"和"称册"的活动记载⑥,可证周人"惟殷先人有册有典"⑦的说法不妄。从现存的数以万计的甲骨契刻来看,作册、贞人等既主管书写、贞卜,又负责保管图书典籍。正因为他们具有文化知识,所以在国家政治决策中能起到参谋作用。王国维曾着重指出:"殷周以前,其宫之尊卑虽不可知,然大小官名及职事之名,多由史出,则史之位尊地要可知矣"①。祝、宗、卜、史在工作中相互关联,又彼此分工明确②。因此,西周出现了太史寮,下设太史、太祝、太卜,号称"三左",负责宗教文化及有关教育方面的事务。

在宗教方面,三代均设有神职人员。"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宗教祭祀乃是国家的主要事务之一,神职人员因而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相传夏代设有"秩宗",是能够"礼于神以佐君者也"③。从现在发掘出的夏文化遗址中的宗庙和人祭遗迹来看,证明宗教在当时是很重要的事务,肯定有沟通于人神之际交往的神职人员。

商代的神职官员主要由巫职和贞卜之职两方面人员所构成。巫职,其地位有高低之分,地位高的可以参与占卜命龟和祭祀,地位低的只参加一般求雨、降神等活动④。巫是女性,觋是男性。巫职来源很广,有来自各方国、族的,也有王朝自设的。商代后期的贞人有百名之多,他们掌管王朝的占卜事宜,运用沟通人神的法术,对商王的政治决策起一定的参谋作用。甲骨文中② 《礼记·王制》。

③ 参见《尚书·胤征》及疏。

④ 参见能田忠亮:《东洋天文学史论丛·<夏小正>天象论》,《中日文化》第2 卷,第9、10 期,1942 年。

⑤ 对"史"的职权目前尚有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古文献传说记载,史记录天子言行,草拟文诏,掌管图籍典制,发明天文历法文字数学,与书册有关,另一种观点认为,史是武官,主要担任国家边防守卫。参见胡厚宣:《殷代的史为武官说》,《殷都学刊》1984 年增刊《全国商史学术讨论会论文集》。

⑥ 参见《甲骨文合集》24144-24156 片。

⑦ 《尚书·多士》。

① 王国维:《观堂集林》卷6《释史》,第269 页。

② 《说苑·君道》载:"殷太戊时,有桑谷生于庭,昏而生,比旦而拱,史请卜之汤庙。太戌从之,卜者曰:'吾闻之,祥者福之先者也。见祥而为不善,则福不生;殃者祸之先者也,见殃而能为善,则祸不至。'于是乃早朝而晏退,问疾吊丧,三日而桑谷而亡"。这里出现的"史"和 "卜",彼此有一定的联系和分工,都能在王面前进言。

③ 《国语·郑语》。

④ 参见《甲骨文合集》25902、32234、5643 等片。

有"多卜"、"左卜"之称,也可见商代已有专门的贞卜机构①。

西周的贞卜机构是太卜,下设贞卜职员,归太史寮所辖。从西周官制发展的情况来看,这种贞卜之职逐渐失去了对政治决策的参谋作用,这是国家行政机制逐步加强的必然结果。

(四)掌管生产经济事务的官员和机构

三代的生产经济事务主要包括农业、畜牧业、渔猎、手工业等方面。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生活的发展,专门管理这些事务的官员和机构逐渐增多,地位也不断提高。

农业被视为古代国家的经济命脉。相传夏代设有啬夫②,是征收农业剩余生产物的职官③。商代有小措臣管理农田耕种,小臣管庄稼的收割,小众人臣专管农业生产者众人。此外,诸如小丘臣、州臣等,均与农业有关④。西周有司土(徒),是专门管理农业生产的官员,司土之下设有虞、邑人、佃人、场、牧、司王圃等职官,可以看出当时的农业已有一定的分工,政权对农业的管理已初具规模。

在畜牧业方面,夏代有牧正,相传有扈氏曾沦为牧竖;还有御龙,是专门养蛇的⑤。商代也设有牧正,其下又分为:"牧",饲养马牛羊豕和提供祭祀牺牲,还分出专门的"牛臣",负责豢养和提供牛牲①;"司鱼",主管水产品的捕捞②。这说明在畜牧业之内已存在对不同牧捕对象的管理工作的分工。西周管理畜牧业的是司土(徒),其下设有场、牧、虞等职,分管草场放牧牲畜和养殖捕捞水产品等。

除了畜牧业之外,由于王和臣僚贵族们时常去狩猎而建立了专门的猎区,派有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商代的这类官叫做"犬",有"夷犬"、"画犬"、"成犬"等不同名称,这些名称均是由猎区名加上"犬"这一官名而构成的,因为这类官很多,所以统称为"多犬",他们负责管理王的猎区,有时也参加垦荒以及军事演习,负有搜索逃亡者的责任,为此,配备有武装,称为"犬师"、"犬亚"③。"犬"的职位可以世袭,并以之作为族姓,如"犬延"、"犬征"等族就是以"犬"作为族姓的。西周有司王囿、场、官犬之类的官职,是沿袭商代之制而设置的。

在手工业方面,从考古发掘上看,夏代的手工业除石器、陶器制造之外,还有相当精美的铜器、骨器、漆器、玉器等产品的制造;"方圆曲直,皆中规矩钩绳"而又"机旋相得"④的车和"西怿而味美"⑤的酒,被后人称为夏① 参见董作宾:《安阳侯家庄出土之甲骨文字》,《田野考古报告》第1 册,1936 年。

② 被确定为伪篇的《尚书·胤征》中有遒人、官师、工、瞽、啬夫等官吏名称,在《左传》中也有上述官名。《胤征》云:"瞽奏鼓,啬夫驰,庶人走"。孔颖达疏:"啬夫驰骋而取币以礼天神"。

③ 参见李亚农:《中国的封建领主制和地主制》,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 年版,第4 页。

④ 参见于省吾:《甲骨文字释林·释小臣的职别》,中华书局1979 年版。

⑤ 《左传·昭公二十年》:"刘累学扰龙于豢尤氏,以事孔甲,能饮食 之,夏后嘉之,赐氏曰御龙",龙即是蛇。

① 参见于省吾:《甲骨文字释林·释小臣的职别》。

② 参见《甲骨文合集》29700 片。

③ 参见《甲骨文合集》10976、27902、10976 等片。

④ 《管子·形势解》。

⑤ 《初学记》卷26,《器物部》引《释名》。

代的两大创造,有着美好的传说⑥。古文献记载,夏代有主管王室用车和造车的车正⑦,主管饮食的疱正①;其他手工业也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商旅于市,百工献艺"他们能以"工执艺事以谏"②,这些"工",应是手工业的制造或管理人员。商代手工业相当发达,不仅产品的数量和种类多,而且工艺和质量水平也高,尤其是青铜器的精美更为世人所赞叹。当时的手工业主要是为了满足王室和贵族的生活享乐以及礼仪祭祀等方面的需要,各种手工业生产都是由官府派官吏经营管理,劳动者是官府的奴隶,所以出现了司工(文献中称为司空)这样的主要管理官员以及左、中、右"尹工"③等一套颇具规模的管理机构。周代的手工业更加发达,因此形成以司工(空)统管"百工"的手工业生产管理系统④。

四、地方(外服)行政体制

(一)地方行政区划

将原有的以血缘划分居民改变为按地区划分居民,按照一定的行政区划进行管辖,是国家应该具备的特征之一。

在夏代以前,曾经存在过数目极多的部族,它们之间进行过长期的兼并战争,由于夏的势力扩大,一些邻近于夏的部族逐渐向夏臣服。夏王朝就是建立在大量降服各部族并对之进行管辖的基础之上的。相传"禹会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⑤,"禹朝诸侯之君会稽之上,防风之君后至,而禹斩之"①,这些都如实地反映出许多分散的弱小部落纷纷成为夏禹的部属以及夏对这些部族实行统治的情况。所谓"执玉帛",就是向夏王朝缴纳贡赋,"万国",说明当时部落数量多而且分散;"后至"者竟然被杀,说明夏禹对已经臣服的部落酋长具有生杀之权。变分散为集中,以强制力凝集各部族,是国家形成的必然趋势。在这样的基础上,禹划分中国为九州(古以九为多),表示自己兼有九州土地。

中央对地方的统治乃是建立在依恃武力使之臣服和迫令其交纳贡赋之上的。对不服从王朝的部族,则采取强硬的手段,"古者禹死,将传天下于益,启之人因相攻益而立启"②,"有扈氏不服,启伐之"③,将有扈氏之民沦为牧竖(指放牧的奴隶)。经过连年的征代,夏王朝的统治地位确立了。

⑥ 古代有"奚仲造车"、"杜康造酒"、"仪狄造酒"、"太康造 秫酒"等传说记载,考古发掘的酒器所占的比例最大。

⑦ 许多古籍都认为"奚仲为夏车正",商七世祖王亥为夏"服 牛"。

① 夏少康"逃奔有虞,为之疱正",见《左传·哀公元年》。

② 《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③ 参见《甲骨文合集》5623-5627、5628 正、32967 等片。

④ 《礼记·月令》:"命工师,令百工,审五库之量,金、铁、皮、革、筋、角、齿、羽、箭、干、脂、胶、丹、漆,毋或不良;百工咸理,监工日号,毋悖于时,毋或作为淫巧,以荡上心"。可见当时的管理是相当严密细致的。

⑤ 《国语·鲁语下》。

① 《左传·成公二年》。

② 《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③ 《史记》卷2《夏本纪》。

当然,这样凝聚的结果是不可能牢固的,必然会有反复,只有在王朝的统治力量强大时才可以维持,一旦王朝势力衰落,各部族和诸侯必然会纷纷脱离其统治,甚至取而代之。所以"昔夏后氏太康失国,四夷背叛"④。少康中兴,恢复夏王朝的统治,又使"方夷来宾"⑤,"自少康以后,世服王化,遂宾于玉门,献其乐舞"⑥。商汤伐夏维,使"夏师败绩",力量对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商的势力已经大大超过了夏,"于是诸侯毕服"⑦,"昔有成汤,自彼氐羌,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曰商是常"①。当周部落势力膨胀,武王率兵伐纣至孟津,"不期而会者八百诸侯"②,这也说明,一些弱小的部落,只有依附于强大的势力,寻求其保护,才能够得以生存。

臣服于王朝的部族,仍可保持一定的自主权。各部族之间经常相互兼并、相互作战,只要他们按时向王室缴纳贡赋,并把被兼并部族的贡赋也缴纳给王朝,王朝一般不予干涉,有时还赋予他们专征之权③。这是一个高度分散又逐步集中的组合过程。所以史载:"夏氏革命,又为九州,涂山之会,亦云万国。四百年递相兼并,殷汤受命,其能存者三千余国,亦为九州,分统天下,载祀六百,及乎周初,尚有千八百国,而分天下为九畿..其后诸侯相并有千二百国"④。也就是说,从夏代建国时的"万国"分散,至西周灭亡时已经是仅存几百个"国"了。频繁的兼并战争,在客观上起着重要的逐步合并的催化作用。集中权力,从分散向统一的专制国家过渡,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臣服于王朝的地方诸侯称为"五服"⑤或"外服"。在某种程度上,这些"外服"具有一定的地方行政区划的性质,与王朝直接控制的地区共同构成国家的地方政权,这种地方行政区划体制称为"服制"。地方诸侯根据与王朝关系的远近,形成不太牢固的臣服和贡纳关系(如图一、图二、图三所示)。

从历史发展图一 尧王服图① 的角度来看,作为统一国家的过渡形态,这种体制在当时有其形成和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④ 《后汉书》卷87《西羌传》。

⑤ 《史记》卷2《夏本纪》注引《竹书纪年》。

⑥ 《后汉书》卷85《东夷传》。

⑦ 《史记》卷3《殷本纪》。

① 《诗·商颂·殷武》。

② 《史记》卷4《周本纪》。

③ 史载周文王献洛西之地,纣便赐其弓矢斧钺,使其可以征伐。参见《史记》卷4《周本纪》。

④ 《通典》卷171《州郡一》。

⑤ "五服"之说见于《尚书·禹贡》,据学者考证,《禹贡》为伪篇, 然而,它在根据自然区域划定了行政上的理想制度后,又按各州地域的远近,分为甸侯绥要荒五服,并规定各服内人民的负担及政教布施的情形, 不失为我国最早的政治地理。参见尹世积:《禹贡集解》,商务印书馆1960 年版,第6 页。

① 正文所载三图是参阅《尚书》、《周礼》的有关章节和各家注疏绘制的。

(二)地方(外服)官体系

每服以500 里为一区划,这种说法显然是战国时期士人的设想,实际上也不可能实行。然而,这一设想也是建立在一定基础之上的。在以王朝为中心,对各诸侯藩国由近及远,控制程度由强而弱这一点上,基本符合三代的实际情况,与封诸侯建藩卫的地方管理体制和当时的政治形势是合拍的,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夏代地方诸侯称为"君"、"伯",更多的是称为"某某氏",这反映出当时正处在国家初创阶段,聚居在各地的部落首领仍属于酋长性质。夏王朝通过"享"、"会"①的方式召集各部族首领,传达王命,并根据远近亲疏关系向他们索取贡赋,对不服从王命的,则纠集各部族共同进行讨伐。地方诸侯对王朝的责任有"宾"、"御"两种。远方的部族为"宾",即对王朝有一定的贡纳关系,附近的部族为"御",即除了向王朝缴纳贡赋以外,还要服从王朝的指挥和调动。这些诸侯实际上和夏王朝保持着联盟关系,关系至近的称"伯",为一方之长,"昆吾为夏伯,迁于旧许"②,是夏王的外围护卫。商汤伐夏,昆吾便首当其冲,与韦、顾等依附于夏的诸侯阻挡商军进攻,先后被商汤消灭③。这些侯伯是王朝的有力支持者,同时又是相对独立的政治实体。

商代的地方诸侯是商王的"外服",即"外臣",也就是在外之官,所以《尚书·酒诰》讲:"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这些名称在甲骨文里均有记载。据考证,在甲骨文中有侯35 个,伯39 个④,还有子、男等,都是爵称⑤,同时也是商王之臣①。

侯是"为王者斥候",即所谓"检行险阻,伺候盗贼";甸是为王朝"治田入谷",甸本来写做"田"②;男是"任土作贡"或"任王事者",本来写做"任";卫是"为王捍卫"或"守卫其民"③。侯甸男卫有内外分工的不同,他们都是由王派到外地从事武装守卫和农田畜牧等经济垦殖业的,配备有武装和生产人员,较为固定地驻守一地,职务可以世袭,是相对独立的政治实体。但从这些侯甸男卫产生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哪种途径,都是接受商王室的封赐而来的。在他们的封域内,商王可以行使各种权利;他们的军队要服从王室的调遣;在经济上要贡纳包括谷物在内的各种物品"④。然而,每当王室的势力衰落,他们便仅保留着对王朝名义上的臣属关系,有些甚至不再为王朝"师田行役"了,因此便导致王室率众征伐。

邦伯的独立性较强,甲骨文中称"某方伯"、"某伯",称为"某伯"者是由王室册封的,是一国之主,但必须受王室节制,有时还要来王朝做官,如周文王为西怕,而充纣的三公。王对他们有生杀权,如周文王曾被纣所囚,而梅伯则被做为肉酱⑤。"某方伯"是离王室较远、接受王室册封的方国,有① 启有"钧台之享",决定讨伐有扈氏,桀有"有仍之会",因有缗氏叛离,而兴师讨伐。参见《史记》巷2《夏本纪》。

② 《国语·郑语》韦昭注。

③ 《诗·商颂·长发》:"韦顾既伐,昆吾夏桀"。郑玄注:"韦,豕韦,彭姓也。顾、昆吾皆已姓也。

三国党于桀恶,汤先伐韦、顾,克之。 昆吾、夏桀则同时诛也。"④ 岛邦男:《殷墟卜辞研究》,台北文书局1975 年版,第424-442 页。

⑤ 参见董作宾:《五等爵在殷商》,《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 册, 1935 年。

① 参见胡厚宣:《殷代封建制度考》,《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第 1 册,齐鲁大学国学研究所,1944 年。

② 西周金文《大盂鼎》铭文:"我闻殷坠命,唯殷边侯田粤殷正百辟,率肆于酒,故丧师"。田即甸。

③ 以上根据《国语·周语》韦昭注,《逸周书·职方解》孔晁注,《周礼·职方氏》,《礼记·王制》贾逵注。

④ 杨升南:《卜辞中所见诸侯对商王室的臣属关系》,《甲骨文与殷商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 年版,第169 页。

⑤ 《楚辞·天问》云:"梅伯受醢",《韩非子·难言》云:"梅伯醢"。醢,古代的一种酷刑,即把人独立性,从王室的角度称为"宾",属于归附的方国。方国是与商王朝并存的国家,有时与商王朝发生矛盾冲突,甚至诉诸战争。邦伯的地位较高,多为一方诸侯的首领或盟主,因此,邦伯与中央的关系往往在双方势力的消长中发生变化,如西周原为商朝的邦伯,后来却兴兵取代了商的地位。

西周初期采取分封诸侯制,"周人以西方的一个小国代商而有天下,苦于兵力单薄,不足以镇压东方各族人民,于是大封同姓、异姓及古帝王之后于东方,以为周室的'藩屏'"①。初期周王室对诸侯控制较严,除规定对天子应尽藩屏义务之外,还规定诸侯必须对周王室纳贡、服役,所辖军队也要服从王室的调遣,诸侯兼有地方长官的性质。但是,这些诸侯也保留有相当的独立性,在自己的封疆内,可以仿照中央官制而设官分职,有自己的武装力量和征收赋税的权力。每当王朝中衰,他们便无视中央的禁约,大力发展自己的势力,以至实际上成为独立的国家。

(三)地方基层行政官吏

关于地方基层行政官吏,夏代没有确切的记载。商代则有"族尹",也称为"里君"、"里尹"②。据《礼记》记载和注疏,里与族是属于同一性质的。"里君"是周人的语言,指里邑之长。商代的基层社会组织是宗族,基层行政区划称为"邑",商王和诸侯都有"邑",是商代行政区划的基本单位。在卜辞中记载有"族尹"们的活动,他们率领族内成员为王室或诸侯"师田行役",负担军事、田猎、看守仓库等任务,并且承应各种徭役③,可见"族尹"是执行王室和诸侯命令的基层官吏。商代还有"百姓","百姓"是贵族阶层,甲骨文中称"多生",他们有的是"族尹",也有的是族邑中的尊长,所以与"里君"并列①。

周的地方基本行政区划有国、都、邑三级以及"邦鄙"。国是国都,王和诸侯所在地;都是大邑,邑是居民点,相当于村镇;邦鄙是边境地区的行政区域。西周地方行政系统是采用"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的"乡制"②,分别设有比长、闾胥、族师、党正、州长和乡大夫。此制实行于王畿和都畿之内,主要是以宗法来控制所属部民以至贵族,大夫是分封的,所封的土地称为"采邑"。在王畿和都畿之外和边远地区实行的是"遂制",后"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③,分别设有邻长、里胥、酂师、鄙正、县长和遂大夫。这就是所谓的"乡遂制度",因乡是国人居住的地方,遂是野人(奴隶)居住的地方,所以也称为"国野制度"。如此有区别的层层控制的网络系统,可称相当严密。当然,像文献记载的这样严整划一的系列是不可尽信的,但郭沫若认为,它还是"必然保存了古代的一部分制度"④的。这一看法是切合实情的。从后代的地方基层行政组织的设置情况来看,应该承认,剁成肉酱。

① 赵光贤:《周代社会辨析》,人民出版社1980 年版,第114 页。

② 以上诸名称见于《尚书·酒诰》、西周金文《令彝》、《礼记·杂记》等。

③ 参见《甲骨文合集》599、5618、9636、33023、22450 等片。

① 《尚书·酒诰》:"越在百姓里君"。

② 《周礼·大司徒·乡大夫》。

③ 《周礼·大司徒·遂大夫》。

④ 郭沫若:《周宫质疑》,《金文丛考》;人民出版社1954 年版。

类似的地方基层网的确在中国古代社会实行了2000 多年之久,而且编制基本相同,只是名称有所变化而已。

五、军事制度

(一)兵役制度

马克思在谈到古代的公社时指出:"这种由家庭组成的公社首先是按军事方式组织起来的,是军事组织或军队组织,而这是公社以所有者的资格而存在的条件之一"①。在这种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家,军事组织与社会组织统一,平时进行生产,战时武装作战,形成"兵农合一",这是夏、商、周军事制度的共同点。

《左传·哀公元年》载,有虞氏分给少康"有田一成,有众一旅"。可见"众"既是农田耕作者,又是兵役人员,所以"后非众,无与守邦"②。以"众"充当兵役来守卫国家、兴师征战的制度为商代所因循。关于"众"的身份目前尚有争议,但在"众"与奴隶有一定的区别这一点上,意见还是基本统一的③。按照"公共权力在这里体现在服兵役的公民身上,它不仅被用来反对奴隶,而且被用来反对不许服兵役和不许有武装的所谓无产者"④这一理论来讲,这种界限就在于是否能服兵役。在奴隶制国家,奴隶是不能服兵役的,服兵役的只有自由民。在这一点上与西周的兵役制度相同。

西周的兵役制度是"乡遂"兵役制,即"王国百里为郊。乡在郊内,遂在郊外,六乡谓之郊,六遂谓之野"⑤。也就是国都近郊为乡,郊外之野为遂,各设有六乡和六遂,六乡出兵役,六遂出军赋和劳役。乡是国人即自由民居住的地方,遂是野人即奴隶居住的地方,因此也称为"国野"。"国野"是在西周灭商以后形成的制度,为镇压商代遗族和东方各族的反抗和对它们进行监视,周代除了大封诸侯之外,还使这些被征服的部族"一族一族地被分配给周的贵族,和周人一块去建立新的诸侯国家"①。这样,作为战胜者的周族和依附于周族的部族与被征服的部族在一地而分别居住,形成周族和依附于周族的部族对被征服的部族进行监视控制的局面,周族和依附于周族的部族的人民就是"国人",被征服的部族的人民就是"野人",国野就是这样区分开来的,只有国人才能享有服兵役的权力,并享有一定的政治经济权力,有时国家大事还要征询他们的意见,因此他们是周王室和诸侯政治和军事上的支柱;而野人则主要是从事劳动,并向国家提供赋税和繁重的劳役。这就是"国野"兵役制形成的主要原因。国人服兵役、野人不服兵役的制度,在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 卷上,第475 页。

② 《国语·鲁语》载《夏书》。

③ 有人认为,众人承担农业生产、狩猎、修路、建筑等各种繁重苦役,充当徒兵,服军事劳役,是农业奴隶,与奴隶有一定区别。参见《中国史稿》第174,175 页,人民出版社1977 年版。以张永山《论商代的"众人"》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众是农业生产者,有数量不等的私有财产,是国家武装力量的主要成分,与奴隶的区别界限是分明的,社会地位可发生变化。是"自由民"。这种论点为多数人接受,笔者亦赞同。参见《甲骨史探录》,三联书店1982 年版,第192-264 页。

④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126 页。

⑤ 《玉海》卷136《周兵制》。

① 何兹全:《读史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 年版,第137 页。

西周曾得到严格的执行。只有在大规模战争中急需兵源补充时,才偶尔征发野人从军,但主要是作为徒兵使用。

(二)军队的指挥系统

夏代经常由王亲自统帅作战,协助王率领军队的是六卿,也称为"六事之人"。郑玄认为:"天子六军,其将皆命卿","各有军事,故日六事"②。

当时的军队还没有固定的编制,军队由各族临时征调,六卿大约是王族里的主要贵族。在战争时夏王朝还征调地方侯伯部落率军从行,夏王对这些军队有指挥权,而统率这些军队的则是部落的酋长。

商承夏制,商王拥有最高的军事统帅权,同时,又由于实战的需要和总结前此的战争经验,逐步制订了固定的军队编制,以便于指挥和作战。商代的军队除王和诸侯的侍卫亲军以外,多是临时从各部族征调来的,各族的族长是当然的指挥者。由于有了军事编制,在不是举族作战时,则由贵族分任各级编制的指挥。在甲骨卜辞中出现了"师"、"亚"、"小臣"、"马"、"射"、"戍"、"卫"等军事职官的名称。

"师",在《尚书·盘庚》中称为"师长",其地位很高。以此职而兼任王的辅弼并教育高级贵族子弟的人,被称为"师氏"或"大师"、"少师"等,多由王的至亲贵族充任。师是商代最高的军事编制。

"亚",也是比较高级的长官,可能是旅一级的军事长官①。在战车兵中,以马命官名,取其英武之义,听以率领车兵的称"马亚",率领射手的称"射亚"。

"马"、"射"、"戍"、"卫"大约是同一级的长官,可能相当于行,"马"在各族称"族马",戍守地方称"戍马";在"射"后面有私名的是长官,称为"多射"的是射手,称为"射戍"的是戍守地方的射手;"戍"与"射"相同,也有"多戍"之称,"卫"是担任守卫任务的武装,按兵种不同称"多马卫"、"多射卫"、"多犬卫",在地方上则以族名卫,长官称"卫"。

"小臣"是管理各级事务的官史,用于军事时,则具有军事职官的性质,卜辞中也有小臣率军的记载①,其地位应低于上述诸职。

从西周金文上看,主管军队事务的最高长官为司马,稍次有大师、师、师氏,再次有虎臣、走马,此外还有守■、王行、司廪、司弓矢、司旗、戍、射、戏等②,可以看出西周在军事行政方面较前代有了明显的发展,出现了指挥、政务、后勤等系统,说明当时的军事制度已经达到了相当完善的程度。

(三)军事编制和兵种

夏代的军队编制是以族为单位,按照部落联盟的构成,应以族为最小单② 《尚书·甘誓》郑玄注。

① 《尚书·牧誓》中有"亚旅",排在"师氏"之上,注疏认为是位次于卿的众大夫,实际上有误。史载周武王率戎车300 乘,虎贲3000 人,甲士4.5 万人伐纣,虎贲排在甲士之前,应为亚旅所辖,其率军士虽少于师氏,但因虎贲是亲军,其地位自然应排在师氏之前。商代"旅字在卜辞中亦是军队名称"。但有无旅一级的编制,目前尚在推测研究之中。亚为行以上的军事长官,对这一点目前没有什么争议,行以上有大行、王行,其编制比行大,因此,亚至少应为大行的长官。参见杨升南:《略论商代的军队》,寒峰:《甲骨文所见的商代军制数则》,《甲骨史探录》。

① 参见《甲骨文合集》27881,27882 片。

② 参见张亚初、刘雨:《西周金文官制研究》,第12-22 页。

位,依次是胞族、部落、部落联盟,夏代也应存在这种以血族团体为基础的编制,它既是生产组织又是军事组织。

商代出现了常备军,因此必然导致军队编制的变化。但是,由于生产力还不发达,不可能供养过分庞大的常备军,故此,除了采取亦农亦战的方式以缓解供应不足外,还需要征发各族民众进行征战。这样,商代的军队就出现了血族团体和军事编组并存的编制形式,这是由临时征集兵员制向固定军籍制过渡的时期所特有的现象,同时又是宗法制度长期存在的表现,因此,在中国古代社会,总是在不同规模和程度上保留着家族和宗族武装。

商代的军事编组采用的是十进位的编制,可考见的有行、大行、旅、师。

师是最大的建制单位。每行编制为百人,对行以上的编制目前尚有争议,基本上有两说。一说按十进位计算,大行千人,师万人,王有三师3 万人③;一说以十进制为基础,然后三重之,即100 人为一队,300 人为一大队,3000人为一师①。

周灭商,把商朝的军队整编为八个师,史称"殷八师"或"成周八师",受国王节制,又把灭商的主力军队整编为六个师,驻守京师,以监视殷遗族,称为"西六师"。14 个师统归周王指挥。按《周礼·夏官·司马》的说法,14 个师应为35000 人,加上王的禁卫军"虎贲三千人",总兵力应为38000人②。以"师旅卒两什伍"为编制单位,即2500 人为师,500 人为旅,100人为卒'25 人为两。

三代的兵种主要有步兵和车兵。步兵是最早出现的兵种,而车兵则是在战车普遍使用以后才出现的兵种。《尚书·甘誓》中的"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是对兵车战士的训令,即一人驾车,一人执矛,一人执弓③。据考古发现,夏商周三代均有这种战车,是作战的主力。此外,随着战争经验的丰富,以弓弩作为远兵器的"射",逐渐成为既混编于步兵和卒兵之中,又具有独立编组的兵种。诸兵种在战争中合成作战,相互配合。

六、法律制度

《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说明三代均有关于刑罚的规定,并且在不断地完善。

③ 参见郭沫若:《中国史稿》,人民出版社1977 年版,第211 页,江鸿:《盘龙城和商王国的南土》,《文物》1976 年第2 期;肖楠:《试论卜辞中的师和旅》,《古文字研究》第6 辑;杨升南:《略论商代的军队》,《甲骨史探录》。

① 参见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科学出版社1956 年版,第513 页;陈恩林:《商代军队组织论略》,《殷都学刊》1984 年增刊《全国商史学术讨论会论文集》。

② 按《周礼·夏宫·司马》:"天子六军,诸侯大国三军,次军二军,小国一军",一军辖五师,以此来算,西周14 师加虎贲,才勉强够三军。贾公彦疏云:"天子六军,兵众之名移矣。正言师者,出兵而多以军为名,次以师名,少旅为名"。此论较为确切。这样,周之六军,不过是六师,并不算成周八师,所以《周礼》讲的编制不确切。如果六师为15000 人,与周武王伐纣出兵45000 加虎贲3000 又有出入,所以《周礼》讲的编员也不准确,只是"师旅卒两什伍"的编制单位与其他古文献和金文基本吻合,而其编员数目肯定不符合西周的实际情况。

③ 孔颖达疏:"历言左右及御,此三人在一车上也","左方主射,右主击刺,而御居中也"。

《尚书·甘誓》云:"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祖是诅庙,社是社坛,"戮于社",就是杀之于社坛,应属于刑的一种。据古文献载,夏代还有肉刑和赎刑①。

《尚书·康诰》云:"殷罚有伦",这是说商代的刑法有条理、有规则,现在虽不可考,但从古人"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②的传说来看,商代的刑罚是十分残忍的,据古文献和考古发掘看,当时有割鼻、刖刑、桎梏、流放、砍头、炮烙、剖腹、活埋、醢、脯等酷刑③。

周代有墨、劓、剕、宫、大辟五刑,据说有3000 多律条④。后又增加流、赎、鞭、扑,合为九刑,共为九篇。

夏商周三代均设有监狱,《广雅》云:"夏曰夏台,殷曰羑里,周曰囹圄,皆圜土"。圜土是监狱的泛称。史载桀囚汤于夏台,纣囚周文王于羑羡里,据今人考证,商代各地都设有监狱,囚禁了大量俘虏和罪犯,被囚禁的人还要戴上刑具①;周代的狱政进一步完善,每年秋天还要"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②,已有较为细密的监狱管理制度。

由于刑罚的存在,故古文献讲,夏代有大理或士主刑狱,商周有司寇主管刑罚。在西周金文内发现有"司寇"这一官职,证明至少在西周时就已有了专门主管司法的部门。

刑罚是用来镇压人民的,贵族犯法可以赎刑,而且根据"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可以减免刑罚③。王可以通过誓、诰、命等形式来补充法律,也可以凭着自己的意志改变法律。

七、职官管理制度

对官员的管理是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和稳定的重要手段。随着国家机构的不断完善和官员的不断增加,对官员如何进行管理和如何管理好,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需要制订一些相应的规章制度作为管理的依据。

按照旧说,夏有官120 员,商有官240 员,西周内服官已经激增到2643员①。这说明对各级官员进行制度化的管理已经成为必要。这种管理除包括明① 《汉书》卷23《刑法志》:"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作肉 刑"。《尚书·吕刑》序:"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

② 《韩非子·外储内说上》。

③ 《史记》卷3《殷本纪》记纣王曾"醢九侯"、"脯鄂侯",用炮烙之 刑。醢是剁为肉酱,脯是做成肉干,炮烙是为铜格而生炭火于下。甲骨文 中有带手铐、把双手铐起来、戴上刑具被关在监狱内、在监狱内双手戴刑 具背受鞭挞、用戈砍人头、用刀削掉鼻子、执锯锯足、用斧砍人、把人放 在坑内舂、把人放在火上烧等象形文字。参见于省吾,《甲骨文字释林》, 赵佩馨:《甲骨文所见的商代五刑》,《考古》1961年第2 期。

④ 《礼记·曲礼上》孔颖达疏,"制五刑三千之科条"。

① 参见齐文心:《殷代的奴隶监狱和奴隶暴动》,《中国史研究》1979 年第1 期。

② 《礼记·月令》。

③ 《周礼》载有"八辟丽邦法",即议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议",现无确切物证证明"八议"是西周的制度,故不论及。然而,在等级分明的三代,贵族与平民和奴隶在刑罚上的不平等是肯定存在的。参见金文《朕匜》。

① 参见《通典》卷19《职官一》。

确职责、规定职权范围等有关行政的管理外,还包括任免更新、爵命等级、俸禄致仕等有关人事的管理。

(一)官员的任凭和更新

夏商周三代,王朝的官由王任命,诸侯由王册命,诸侯国的官由诸侯任命;诸侯和官员都是世袭的,实行"公门有公,卿门有卿,贱有常辱,贵有常荣,赏不能劝其努力,罚亦不能戒其怠惰"②的世官制,亦即世卿制。只有出现如下几种情况,才会发生人事上的变更:有些官员由于犯有过失或获罪于王而被剿灭其族类,如夏代"帝中康时,羲和湎淫,废时乱日,胤往征之"③,从而导致官员的罢免和更新。商汤曾明确规定诸侯"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④,对于"不道,毋之在国"⑤。"周公奉成王命,伐诛武庚、管叔,放蔡叔"⑥等,也是由于官员犯有过失或获罪于王朝而将其罢侯免职的。

有一些已有封地的诸侯在王朝佐政,在适当的时候回到自己的封地,算是自动罢职。例如,伊尹佐汤有功而封于亳,后放太甲于桐宫,摄政当国三年以后返政于太甲,而退归封地⑦;"周公反政成王,北面就群臣之位"⑧,然后又卸任,返回自己的封地鲁国。这些都是古史上有名的例子。在当时,王朝的主要行政长官大都是由至亲贵族来担任的,这些人本来就有封地,一旦中央职务有变动,大多数人便回到自己的封地,仍当自己的诸侯,即便是其中有人触怒了王,只要未犯死罪,一般都是可以园到自己的封地去的。箕子是纣王的叔父,一度当过太师,因谏王不听,就被赶回自己的封地,仅免去了太师之职。然而也有许多人是因此被杀的,桀因拒谏杀大夫关龙逢,纣"醢九侯"、"脯鄂侯"、囚文王,而这三人本来是纣的三公①。

还有一些是由家内奴隶担任的职官。这类官的职位一般都比较低,充当的都是奴隶中的小头目。他们虽不享有世袭的权利,但却有可能被释放为自由民,少数人在取得王的信任后,有时还可以取得爵位和封土。例如,秦国的祖先非子,因养马得到周孝王的赏识,便由奴隶升迁为带有封土的子爵,封邑于秦②。他们的命运被决定于王的喜怒爱憎之间,任免升贬以至封爵杀头,均凭王及其亲信贵族的意志决定。

在奴隶制国家,官员虽然是世袭的,但有一定的更新规律。比如说,官员年老不能任事,由自己的子嗣承袭,这是自然更新。在新王继位以后,王朝的主要官员要重新以大宗至亲充任。主要官员的更换,又必然导致下面官员的变动,这是因宗法制度和政治原因而进行的更新。以西周为例,周初是周、召二公主政,以后相继是召公和毕公,祭公和荣夷公,番生和毛公主政,后来又有共伯和摄政的"共和",以及虢石父用事,每个新王继位都要从大② 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西北大学出版社1985 年版,第7 页。

③ 《史记》卷2《夏本纪》。

④ 《尚书·汤誓》。

⑤ 《史记》卷3《殷本纪》。

⑥ 《史记》卷4《周本纪》。

⑦ 参见《史记》卷3《殷本纪》。

⑧ 《史记》卷4《周本纪》。

① 参见《史记》卷3《殷本纪》。

② 参见《史记》卷5《秦本纪》。

宗至亲中选用新的辅政大臣。

夏商周三代都办有贵族学校,对贵族子弟进行早期教育。人毕竟有智能上的差别,并不是每个贵族子弟都是俊才。在这种基础上,为了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一种新的选拔人才的制度便应此需要而出现了。

据《礼记》所载,选拔人才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从国子中选拔,一种是从诸侯向天子贡献的"士"中选拔。

国子是诸侯和公卿大夫的子弟,因为他们不是嫡长子或嫡子,所以没有继承权。但他们经过教育,学业完成以后,在王的侍卫亲军或禁卫军中服务若干年,等到40 岁以后,便可以取得入仕的资格。其入仕的途径是:先由乡选出"秀士",乡大夫将其履历交到司徒处,便称为"选士";司徒选中者,被称为"俊士"。也有不经过乡和司徒选举而直接前来投考的,称为"造士"。

俊士和造士要由司马考辨其才能,然后根据他们的才能提出一个使用意见,上报给王,由王确定官拜何职。上报给王的称为"进士"。

贡士是经诸侯选拔的,由诸侯贡献给天子,故称"贡士"。贡土经天子考试合格者,依照他们的才能给予官职,有些贡士因才辩出众,还可以得到爵位封土。

这种选拔制度给一些没有继承权的嫡子和庶子提供了入仕的机会,也使国家官僚机构的基础得以扩大。由于这种制度的存在,使春秋战国时期"士"的阶层十分活跃,在社会大变革中,这些"士"挟其知识和经验才能,发表过许多政治论说,奔走于各诸侯之间,对当时的时局提出自己的分析和对策,对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也进行过多角度的检核和总结,并提出各自的主张,在历史上曾起到过相当重要的作用。

(二)爵命等级制度

夏代的爵命等级一般说法有公、侯、伯、子、男五等,因无实据,难以窥其详。商代也有公、侯、伯、子、男,而分为三等。一等为公、侯,他们是商族或亲族,直属于商王朝。二等为伯,是商远方的首领,周族曾为商的西伯,统辖210 个小国。三等为子、男,在侯、伯之下,并分别隶属于各侯、伯,也有一些是直属于商王朝的。商代虽有等级之分,但制度并不健全,故王国维考证认为:"自殷以前,天子诸侯,君臣之分未定也,故当夏后之世,而殷之王亥、王恒、累叶称王,汤未放桀之时亦已称王;当商之末,而周之文、武亦称王。盖诸侯之于天子,犹后世诸侯之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①。

也就是说,夏商的社会组织结构仍然带有部落联盟时期的某些特点,组织还比较松散。但以宗亲关系远近来划分等级,已经成为当时的固有观念。所谓的"宗",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本族后代;所谓的"亲",是指具有婚姻关系的其他部落贵族。宗亲制直接影响着西周的爵命等级制度的形成。

西周实行分封制,制定了尊卑高下的等级。在这种制度下,天子为第一等,诸侯为第二等,卿大夫为第三等。诸侯由于功勋大小和受封土地的多少,又分为公、侯、伯、子、男五个不同的爵位。卿大夫又分为天子卿大夫、大国卿大夫、列国卿大夫、小国卿大夫。诸侯、卿大夫又统分为九等,称为"九命"。即上公九命为伯,王三公八命,侯伯七命,王卿六命,子男五命,王大夫四命,公伯国卿三命,侯伯国大夫两命,士一命。这种等级表明周王室与诸侯国、天子与诸侯卿大夫之间的关系是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上级与下① 王国维:《观堂集林》卷10《殷周制度论》,第452 页。

级的隶属关系。

爵命等级是和政治、经济利益相结合的。周代规定,凡四命以上都有"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规模大小及物品多少,要"各以其命致为节"。三命以下则没有"国家",只有与自己命数相同的"宫室、车旗、衣服、礼仪"②。

从爵命等级制度来看,在西周已经形成"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③的政治等级阶梯,根据这个等级,他们又分别享有不同的经济权益。因此,不同等级标志着不同的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给人以向上进取的机会。

爵命等级制度又是与一定的奖惩制度相结合的。周穆王时,"诸侯有不睦者,甫侯言于王,作修刑辟",制定了"五刑之属三千"①。但这种刑罚是建立在公开的不平等的原则之上的,对不同等级的人实行宽严不同的刑罚待遇,有许多人拥有不同程度的豁免权;更何况在王权专制下,王可以凭个人好恶而行赏施罚,并没有固定的标准作为依据,因此就使爵命等级的进步作用大部分被抵消在"君臣朝廷尊卑贵贱之序"②中,成为"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的阶梯"③。

(三)俸禄和致仕

夏商周三代都实行世禄制,即各级贵族根据他们的等级地位的不同,世袭地享受自己封地里的收入,除了依次向上一级贵族交纳一定的贡赋和提供军役、劳役之外,其余全部归他们享用。因此,在爵命等级制度较为健全的周代,则形成"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官宰食加"④的经济榨取关系,并以"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⑤的隶属关系,分别作为各级贵族的经济来源。

所谓致仕,即退休。到一定年龄致仕,是自然更新的规律,所以三代都有年老致仕制度。所谓"有虞氏养国老于上庠,养庶老于下庠。夏后氏养国老于东序,养庶老于西序。殷人养国老于右学,养庶老于左学。周人养国老于东胶,养庶老于虞庠,在国之西郊"①。也就是说到了70 岁便致仕②,可以转到各级学校去传授知识。卿大夫以上称"国老",在大学任教,大夫以下称"庶老",在小学任教。当然,所谓国老、庶老转任教职,实际上大都为虚名,仅为退休养老的名义而已。

② 以上参见《大戴礼记·朝事》和《周礼·春官·典命》。

③ 《左传·昭公七年》。

① 《史记》卷4《周本纪》。

② 《史记》卷23《礼书》。

③ 《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1 卷,第251 页。

④ 《国语·晋语四·文公》。

⑤ 《左传·桓公二年》。

① 《礼记·王制》。

② 《尚书·大传》:"大夫七十而致仕,老于乡里。"